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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建设批准文件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该条是对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原则规定,在拆迁实践中,究竟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哪些“国家规定的建设批准文件”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设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样式说明中仅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等,但就是该文件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许多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就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既没有审查建设单位的有关建设批准文件也没有审查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拆迁开始后有关建设工程因没有批准文件而被责令停工等,也造成拆迁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因资金问题不能及时建成交付使用,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新拆迁条例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核发拆迁许可证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批准文件及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依照即将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只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已经到位的证明即可,拆迁补偿和安置依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拆迁调换补偿两种方式,只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了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基本上可以证明建设单位已经将拆迁安置和补偿的资金准备齐备,不会发生在拆迁过程中因资金到位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因此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必须的,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能进行项目建设,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国家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文件,因此取得了立项批准文件,才能申请规划批准。我国城市建设必须利用国有土地进行,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先征用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因此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能够证明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需要拆迁已经基本上是合法的,有上述建设批准文件,可以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拆迁的项目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批准。

只要建设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就可以发给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进行拆迁工作。中孚律师事务所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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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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