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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4: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如下:

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我们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他们提出的意见.跨省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支付,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积极协助安置.现对报告中所提及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费标准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按在西藏连续工作时间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意见,我们建议修改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区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费标准.

二、特殊贡献待遇问题.关于西藏自治区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获得全国性的劳动(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雄、模范和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光荣称号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对西藏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长期在高原地区工作,还可以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三、离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补助费问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要求自行解决并经组织批准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标准为:离休干部、退休的地级干部不超过五千元;县级干部不超过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过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费解决住房者,也请当地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我们意见:对于离休、退休后回农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县、镇的干部、工人,可以适当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离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处居住公房的,都不再发给住房补助费.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确无住房或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积极协助解决,新建、扩建住房的费用由西藏自治区支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另:

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21124

【实施日期】 19821124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应该如何执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 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 文)。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原则上只适用于

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但是,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 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 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 发〔1982〕36号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

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 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在西藏退休安置,

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待遇的变动问题,由西 藏自治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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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
《国办发〔1982〕36号文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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