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道)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
一、信息通报制度
1.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应第一时间向镇(街道)食安办通报以下重要信息:
(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 (2)上级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 (3)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4)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 (5)重要媒体舆情。
(6)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案情信息。 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镇(街道)食安办。 镇(街道)食安办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向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
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将有关信息上报镇(街道)食安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信息的报送程序规定等,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向其他相关单位通报,实现信息畅通流转并共享。
2.信息发布
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本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送县(市、区)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联合执法制度
镇(街道)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食安办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1.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1)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3)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2.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1)常规启动机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开展镇(街道)重大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镇(街道)食安办牵头,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镇(街道)食安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草案)提交镇(街道)食安办,镇(街道)食安办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食安委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3)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镇(街道)食安办应立即向食安委领导和县(市、区)食安办报告,尽快组织实施。
(4)分类处理机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3.协作办案
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1)信息共享。镇(街道)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线索移交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2)案件咨询和会商。对案情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各方应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案情咨询探讨,根据实际情况互相派员协助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
(3)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案件,应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和反馈。该移送不移送、该接收不接收,造成案件证据灭失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4)提前介入。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件复杂、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公安派出所提前介入,共同拟定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