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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神华准池铁路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办法》(铁建设[2001]21号)、《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指南》(建建[2007]72号)和铁道部批准的工程咨询方案,结合神华准池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华集团及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批准采用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的咨询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工程咨询的管理主体,对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对工程咨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章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重点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二)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

(四)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

(六)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公司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七)公司与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合同外的协商意见。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咨询单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咨询:

(一)工程系统设计、技术标准、使用功能;

(二)设计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及参考图;

(三)总体设计原则、专业设计细则及专业接口设计原则;

(四)重点难点工程;

(五)重大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及施工工艺;

(六)其他有必要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为了保证工程咨询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大纲和阶段实施细则须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工程咨询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咨询项目概述;

(二)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三)咨询机构及人员状况;

(四)分阶段咨询策划及完成时间;

(五)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及完成时间;

(六)工程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二)工程咨询工作重点;

(三)工程咨询和检算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四)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计算程序的选用;

(五)工程咨询检算中不适宜采用国内规范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拟采用国外规范咨询检算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六)主要咨询检算项目完成时间明细表;

(七)文件的审核、签署及发文程序;

(八)阶段性咨询报告的完成时间。

批准后的工程咨询大纲和编制完成后的实施细则分送公司工程技术部和设计单位。参与工程咨询工作的各方有义务对工程咨询实施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工程咨询方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与设计方应经常保持联系,就发现的技术问题主动及时沟通。为了加强工作的时效性,联系方式可以是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事后应完善手续,上述文件应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按照与业主协商确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咨询报告,不得随意推迟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报告一般可分为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和工程咨询总体报告。

(一)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是指某一阶段(含重点单位工程结构物)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的工程咨询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咨询工作概述;

2.供工程咨询采用的文件;

3.工程咨询主要内容;

4.依据的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文件。

(二)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是对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之后的工程咨询报告。

(三)工程咨询总体报告除包括上述两个报告的内容要求外,应增加有关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重大技术问题报批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报告完成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工程咨询报告报送准池铁路工程技术部,同时抄送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程咨询工作,在认真研究、相互沟通、正确理解、确认工程咨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回复,并应对工程咨询文件提出建议。回复文件应和工程咨询文件相对应,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其落实的措施;

(二)不同意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原因及其说明和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对工程咨询意见进行沟通时,需要工程咨询方进行说明的问题及提供

的计算资料;

(四)对工程咨询报告的建议(如是否漏项,规范、标准、参数选用是否合适等)。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在接到工程咨询报告后,一般情况7至10天内,特殊情况应在14天内将回复意见按工程咨询报告文号报项目管理机构,并抄送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如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应于14日内回复设计单位,同时报准池铁路工程技术部。如双方还不能达成共识时,准池铁路工程技术部应在3日内召开沟通会,并通知工程咨询、设计和有关单位参加。达成共识并具备条件启用施工图的,应于2日内完成发图,如需修改施工设计图,设计单位应于7天内完成修改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应于收到修改设计图7天内完成工程咨询审核并发图。

第三章工程咨询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工程技术部、工程咨询、设计等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对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应主动及时沟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解决设计、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形成阶段性咨询报告和阶段性咨询补充报告的过程中,对设计存在的问题与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过程沟通,努力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过程之中。

第十七条阶段咨询报告完成后,工程咨询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分管总工、项目总体及相关专业人员、项目总监、公司工程技术部相关人员召开阶段咨询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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