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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9: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严格人事任免 树立人大权威 ——我们是怎样履行人事任免权的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付木和

对“一府两院”干部的选举任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怎样来履行好这一职权,做到“三个统一”(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统一;实现党委意图和体现人民意愿的统一;按照程序办事和讲求实效的统一)呢?这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亟待研究、探讨的一个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面,我就三个方面的情况,向大家作如下介绍。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一、面临的问题

履行人事任免权在我们人大的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既有外界的,也有自身的;既有客观上的,也有主观上的。主要是“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大家都知道,“一府两院”的有关干部必须通过人大选举任免,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要赋予人大这一职权,其实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一些干部中、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中都不一定了解得很深、理解得很透。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人大的人事任免权,认为只是过过套、履行法律手续罢了。因而经常出现还没有选举任命,人员就已经到位。甚至在一些红头文件、公开报导上出现了某某是局长的头衔。这给人们产生一个错觉就是“人大任命不任命无所谓了”。这是外界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认识不够到位,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在人大机关一些干部的思想上,也存在“投同意票就是与党委保持一致,投不同意或弃权票 1 就是与党委唱反调”的误觉。

二是任前了解不到位。虽然,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作了明文规定,但对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客观上造成人大对党委考察、推荐“一府两院”的干部,在任免前要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这一问题引起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一种意见认为,被推荐到人大任命的干部,经过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人大任命前不需要作任前调查与了解。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推荐到人大任命的干部,如果不进行任前调查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怎么进行票决。由于受前一种认识的影响,有时出现过提请任命干部的呈报时间,离人大常委会任命时间很近;还有时出现人大去提醒提请单位报来拟任干部的议案。有时党委对拟任干部事先也不与人大党组成员沟通征求意见,就发文提请或宣布拟任,这都必然会使人大对拟任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任前调查了解产生缩手缩脚,因而不够深入、不够广泛、不够全面。

三是任后监督不到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受任干部的监督是有效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延伸,是强化受任干部责任心,保证其奉公守法、公正廉洁、认真履职的重要手段。可是,有的受任干部提起监督就认为是对他过意不去,也有的是应付了事,认为人大的监督无非是做花架子,对自己升、迁、去、留影响不大。人大自身也存在不愿去过多监督、怕得罪人的思想。既使是开展监督,也往往是碍于情面,不够深入,避重就轻,流于形式。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二、主要做法

这几年来,我们在履行人事任免权时,虽然碰到不少的问题和矛盾,但我们能正视、解决,并在工作上有所开拓、创新,使我们的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我们的做法主要是:

1、任前,把好“三关”。第一关:群众公认关。在接到“一府两院”提请任免干部的议案后,县人大主任会议确定,由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带队组成任前调查组,深入群众、基层、县乡人大代表中开展任前调查。调查的方法采取听、问、访、谈的形式;调查的内容侧重于拟任干部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依法办事能力等;调查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所辖科室,还要深入其下属基层单位;不仅局限于本单位,还要走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群众和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真正使群众公认的、有本事的、靠得住的干部得到任命,使那些群众基础差、法律意识差、跑官要官的干部得不到任命。

第二关:法律素质关。为了增强拟任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促进他们在今后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几年来,我们严密组织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考试内容上,改变了过去“一张卷子,一个内容”,而为“不同对象、不同岗位、不同内容、并侧重本岗位法律知识内容”的做法。在出题方法上,我们花费一千多元,购买了法律知识考试题软件,改变了过去人为出题而为现在用电脑点击出题的做法,避免了人为出题的误差,做到了既快、又准。在考试的方法上,改变了过去“开卷考试、抄答案”而为现在的“闭卷考试、想答案”的状况。同时,明确规定:对未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对考试不及格者给予补考的一次机会,仍未及格,一年内不得提请任命。这样,明显增强了拟任干部认真学法,刻苦钻研的自觉性。

第三关,资格审查关。主要是对法院提请的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副院长和检察院提请的检察员、检察委员会成员、副检察长等,是否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由选任联办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人大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2005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对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一名组成人员不具备法官资格,而免去了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2、任中,规范“程序”。为了确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干部情况有所了解,做到“知 3 人”、“知情”,从而提高人事审议质量,我们在任命干部时,始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并在实践中摸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任职程序。重点把握了8个环节。 (1)情况简介。由提请机关负责同志到会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宣读任免议案,介绍拟任干部的简历,让组成人员了解拟任干部的资历、学历。

(2)报告调查情况。由选任联办主任就拟任干部任前调查了解的情况,主要是德、能、勤、绩、廉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

(3)通报考试成绩。将拟任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一一在常委会上进行通报。 (4)表态发言。由拟任干部在人大常委会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态发言,谈“两种”打算:一种是被通过任命,就拟任工作岗位谈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及廉洁自律等;另一种是未通过任命,谈就今后如何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创造条件争取下次的常委会获得通过。

(5)会议审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干部的简历、调查情况和表态有没有不清楚的或其他方面的意见提问、发言,充分酝酿,认真审议。

(6)进行表决。表决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唱票员、监票员、记票员负责现场发票、收票,填写表决结果报告单,交常委会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7)颁发任命书。对获得过半数选票的拟任干部当场宣布任命,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然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对受任干部提出希望和要求,或由受任干部面向国徽进行宣誓,向党对人民作出庄严的承诺。

(8)电视公告。对受任干部以县人大常委会的名誉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3、任后,加强“监督”。县人大常委会不但重视任命过程中的每道程序,更加注重对受任干部进行任后监督,切实做到“三个结合”。

4 一是把对口分工联系工作与落实代表意见建议结合起来。干部任命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负责与对口单位加强联系,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单位,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受任干部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帮助他们改进工作。 同时,每年的十月份我们都要按照对口分工,开展一次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检查。主要检查代表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落实,代表对意见答复是否感到满意。这两年来,我们每年通过开展代表活动收集代表意见、建议上百条,经过督办检查,代表的意见、建议45%已落实,27%正在落实,19%打算落实,还有9%因政策性的问题未落实,代表感到比较满意。通过落实代表的意见建议,受任干部尊重代表的意识更强了,为民办实事更多了。

二是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通常我们工作监督采用的形式主要是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就是开展执法情况的检查。这些形式的开展,有效地对受任干部任后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2004年,我们依据广大群众普遍反映县城建设管理问题突出、不尽人意的情况,对涉及县城建设管理的10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并就10个部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广泛收集了社会各界反映县城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00余条。经过疏理和归纳,重点为10个方面。这些问题引起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难点问题得于较好地解决。比如对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执法不力问题,进行了人和事的有效调整,避免了互相扯皮的现象,增强了受任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是把述职评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受任干部的一种综合性的监督手段。过去,在述职评议中,少数述职对象思想上不够重视,述职报告讲成绩洋洋万言,谈问题蜻蜓点水,整改措施泛泛其谈。评议调查人员工作不深入,了解掌握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全面。对述职对象经济责任落实情况更是一无所知。从2004年起,我们对述职评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述职对象的述职报告的内容力求做到:成绩不讲跑不了,问题不讲不得了,整改措施要有的放矢。要求评议人员把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听述职、5 提意见、评议、测评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要求审计部门对述职对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常委会提供审计报告。同时,明确规定:述职对象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表决中,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不达半数以上的,要在6个月内认真整改,重新述职,仍不达过半数以上的,报告县委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有违纪问题的,移交县纪委或其它部门处理。由于我们对述职评议有了新的要求,从而提高了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对述职对象有了一定的震慑,述职评议也有一定的实效。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怎样履行好地方人大人事任免权

三、取得的效果

近年来,我们在履行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也取到了一定的效果,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的质量摸索出一条新路子,为提高受任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思想认识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原来拟任对象总认为干部的任命是党委说了算,人大过过套而已。有的拟任干部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也错误认为是多此一举,认为开卷考试抄一抄就算了,为什么还要闭卷考试、这不是有意在作弄人?有的受任干部对人大开展的工作和法律监督,总有些不自在、不乐意。现在不一样了,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人事任命权是受人民的委托、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把党组织任用干部意图变成人民意愿的必要途径。认为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促使自己自觉学法懂法的重要手段,以便在工作中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认为人大的监督是对自己政治上的关心、爱护,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思想认识提高了,态度端正了,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履职的水平推升了。

2、依法履职的水平大为提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说,法律法规对“一府两院”干部的职权都有相应的条文规定。超出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行为就是越权,不履行 6 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就是失职。以往在一些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有因部门利益的驱动,越权处罚的情况;还有的长官意识太浓,法律意识谈薄,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我说了算”、“我就是法律”的情况。这些问题通过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的到位,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对越权、失职的行为给予了纠正。比如:2003年,我们根据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对某单位因利益的驱动,越权收缴违规款的做法,以责成改正。

3、工作责任心不断增强。有的受任干部原在乡镇当领导,对到任政府部门的工作比较生疏,总想工作慢慢地来熟悉;还有的受任干部,对前任领导遗留的问题、总想慢慢地来解决。这种工作态度不是积极的。通过人大常委会实效监督,受任干部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得到普遍增强。比如财政局局长,原在乡镇工作,对全县的财政情况只是刚刚接触,可是,由于他事业心强,工作刻苦、好学,很快就进入了角色,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好评,并荣获省级劳动模范。又如:环保局原遗留问题较多,甚至连职工工资几个月都没发放,新受任局长到位后,紧缩开支,加大工作力度,并拿出个人的积蓄来解决拖欠干部工资问题,深得全体干部的赞赏。

4、与人大工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表现在:一是受任干部的人大意识强了。原来,总以为自己的工作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而开展的,与人大工作不相关。现在,绝大部分受任干部都能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是国家执行机关、受它的委托、接受它的监督。二是受任干部向人大汇报工作多了。除了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外,平时重要的事情、重要工作都能做到与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时沟通汇报。年终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告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打算。三是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部门的会议增加了,不论是年终的总结表彰会,还是法律宣传日;不论是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还是部门的行风建设座谈会,都能做到邀请人大的领导参加、指导。从而拓宽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渠道,以便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7 上述我们的一些做法和所取到的一些效果是初浅的,以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离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重任要求还相差甚远。但我们决心:通过这次全国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会的经验交流,以其人之长,补已之短,借鉴大家的经验,为推动我县人大工作更新、更好地发展而努力奋斗。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主任付木和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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