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金属矿山采选项目核准工作程序
一、金属矿山采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申报单位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地质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意见、城建规划意见、水保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节能报告批复意见,有银行贷款的需提交银行贷款承诺,材料齐全后到发改局进行初审,合格后备文报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审核后备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三、自治区发改委核准。
负责人:何君 办理地点:克旗党政综合楼603室 联系电话:5235233 其他工业项目核准工作程序
一、除金属矿山以外的其他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申报单位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地质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意见、城建规划意见、水保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节能报告批复意见,有银行贷款的需提交银行贷款承诺,材料齐全后到发改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筹项目由旗发改局备案,3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的由市发改委备案或核准,1亿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发改委备案或核准”的要求进行备案或上报。
二、支持性文件原则上是哪级审批出具哪级的。
负责人:何君 办理地点:克旗党政综合楼603室 联系电话:5235233 风电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一、资源配置及测风程序
㈠、经旗人民政府同意,拟建项目单位持申报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简介、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编制的测风方案、风电场选址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域面积、风电场接入系统示意图、标明风电场分区、分块开发情况的1:50000地形图报旗发改局备文上报市发改委。
㈡、市发改委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工作,如同意将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㈢、自治区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同意配置风能资源和测风的意见。
二、风电项目开发审批程序
风电项目核准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并结合自治区风电产业发展实际受理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所需材料(原件)如下: ㈠、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
1、盟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满12个70米或70米以上测风塔的原始测风数据。
5、省级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拟用地选址范围内未覆压已查明重要矿藏资源的函。
8、自治区环保局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9、省级或省级以上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10、自治区经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1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12、企业出具的开工承诺函 ㈡、5万千瓦以上风电项目
1、盟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省级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拟用地选址范围内未覆压已查明重要矿藏资源的函。
7、自治区环保局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8、省级或省级以上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9、地质灾害评价报告。
10、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咨询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负责人:何君 办理地点:克旗党政综合楼603室 联系电话:5235233 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申请项目经旗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立会研究通过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基建项目审批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建设理由、建设性质、建筑结构、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土地来源、建筑面积、建设工期、总投资、资金来源)到旗发展和改革局投资股领取《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完申请表后持如下材料到旗发展和改革局投资股办理基建项目审批。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2、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意见。
5、人民防空部门发放的《人民防空易地建设缴费证》。
6、政府性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或主管部门意见及资金来源证明。
7、投资项目属高危化学品与易燃、易爆品项目需提供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8、对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事项,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9、房地产开发、商业项目需提供该地块投标时兑价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
10、房地产项目出具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旗发改局审核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由市发展和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由中介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资质)及申请文件,发改局在收到申请后在三日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人:李国东 办理地点:克旗党政综合楼602室 联系电话:5235232 自筹资金农牧业项目核准程序
一、拟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局)提交项目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乙级以上的工程资询资格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具有乙级以上的工程资询资格机构编制)。
二、核准机关(发改局)根据实际需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向核准机关(发改局)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法律、法规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初步审查意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水利主管门出具审查意见;
5、涉及林地、草牧场用地的,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审批意见;
7、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生产评价审批意见;委托有资质地震安全机构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
8、人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9、项目建设地点所属乡镇出具审查意见;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局)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五、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局)核准审查。
六、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七、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理由。
八、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震安全、人防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