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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记录工作日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记录工作日志的通知

一、经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应当记录工作日志。律师及律师助理(以下统称律师)应当随时以工作日志的方式记录日常工作时间及办理情况。

二、律师应于每周五下班时将《周工作日志》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主管合伙人。同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个月的《月工作日志》汇总后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主管合伙人。主管合伙人秘书负责将《工作日志》存档。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向主管合伙人及时发送工作日志的,应当事先向主管合伙人说明原因并在条件具备时补发。如果律师的工作涉及多个合伙人的,由主管合伙人将涉及其他合伙人部分的工作日志转给相关的合伙人。如果律师办理主任交办的公共事务的,则由主管合伙人将相关工作日志转给主任(由行政主管代收)。

三、合伙人应当根据工作日志决定律师除基本工资之外的收入,并以工作日志作为考核律师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日志格式(EXCEL格式)

国枫律师事务所工作日志

GRANDFIELD TIME SHEET

姓名:工作时段:2006年 月 日—2006年 月 日

五、工作日志注释

1、时间:起止时间。包括日期,开始工作的时间及结束时间。日期不写年月,日与时间之间加“/”作为分隔符号。例如,2006年3月1日某律师从10:

00至11:40办理某项事务,则时间填为“1/10:00-11:40”。

2、客户号码:刘凯负责对已签约客户及案件(或项目)编码,并提供给相关负责承办的律师;合伙人交办的不针对具体客户的专项研究或整理、准备讲稿、属于签约前的准备工作等,则填写的客户号码为主管合伙人汉语拼音头两个字母+“-”+“TEMP”组成。承办本所公共事务,如法律援助、起草宣传资料、参加本所举办的宣传活动,则客户号码为“GF”。如果属于空闲时间学习的,客户号码为“ST”。

3、案件号码:刘凯负责对本所已承办的案件或项目编码,并提供给相关负责承办的律师。合伙人交办的不针对具体客户的工作,则客户号码为案件号码。主任交办的公共事务,客户号码为案件号码。利用空闲时间学习的案件号码为“ST”。

4、工作描述:第一部分为工作性质,工作性质由下述组成:研究、文件起草(包括修改)、会议、谈判、沟通(包括面谈、电话、宴请)、出差、事务(如为客户代为办理手续)、其他。第二部分为工作简要概括,例如与客户的某位人士讨论了什么问题。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之间以“/”作为分隔符号。如属于利用空闲时间的学习,应当说明目的及结果。出差期间仍应记录工作日志。

5、用时:10分钟以下的时间不计算用时。10分钟以上的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小时以及超过半小时但不超过40分钟的按半小时计,超过40分钟且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出差时有效工作时间如不足8小时按每天八小时计算。出差的路途时间按50%计算有效工作时间。其他的路途时间不属于有效工作时间。

6、备注:列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来自客户的重要信息、意见与建议等合伙人关心的事项。

7、总用时统计:有效工作时间+学习时间。例如:某律师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工作时间为100.5小时(含出差5天,按每天八小时计);空闲时间学习30小时:则其应在总用时一栏中填:100.5+ST30。

六、学习时间不属于有效工作时间,但本所全体合伙人欣赏并支持律师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同时,本所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如聚会、旅游),以及律师参加

的各类培训,亦属于“学习时间”。

七、合伙人的工作日志由其秘书记录。

八、工作日志不得记录敏感信息及保密信息。

九、律师应当如实记录工作日志。虚增有效工作时间是严重的违纪行为。此外,律师如为增加有效工作时间而降低效率,将对合伙人在评价律师能力时产生重大影响。

主任:张利国

200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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