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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规则 (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医鉴定规则

1、伤害鉴定:你的上肢损伤,是应该等到你治疗终结,也就是上肢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这个是对你负责的表现,法医鉴定规则。因为根据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鉴定应该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及愈后情况综合判断。你现在上肢有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第二十五条规定: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就是轻伤,你目前评上轻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要看看你上肢功能恢复的程度怎样,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或者按照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如果是伤及到手部的功能,则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以上是从损伤当时和损伤后功能稳定后做轻伤的鉴定标准。

要评上重伤目前来看没有可参照的项目,那只能等到你上肢功能恢复到稳定后再做。如果你的功能受限能达到重伤的鉴定标准,可以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的规定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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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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