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照片一张(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照);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市直所原件提交市局审核确认,县市区所原件提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并盖章确认);
3、实习证原件;
4、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原有工作单位人员提供正式的辞职文件,无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或无业证明)及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必须有存档号);
5、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6、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的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提供原件,且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7、年龄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二寸照片一张(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照);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须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提供原件,且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4、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5、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提供教师证、教学课程表)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可在登记表中填写);
6、非法律院校的应提供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法律专业的证明材料两份(有教育系统批准法学专业招生简章也可);
7、实习证原件;
8、实习律师实习、培训登记表;
7、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
申领律师助理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助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二寸照片一张(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照);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须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品行良好的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4、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及无业证明;
6、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注:
1、退离休人员办理律师助理证只需提交退休证复印件,不需提供档案存放证
明及无业证明。
2、律师助理不得单独办案。
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申领实习律师证应提供下列材料(各项材料一式2份):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二寸照片一张(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照);
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须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5、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6、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且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
7、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上述除第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注:
1、申领实习证的人员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2、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担任指导老师。
3、实习律师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4、实习律师实习期间不得转所,实习期限不得无故延长。
5、实习律师实习期未满的,不得无故中止实习。无故中止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实习证。
律师转所需提供的材料
1、律师转所申请表两份;
2、申请人的转所申请一份;
3、转出所开具的财务、案件结清的证明及品行良好证明。
外地转入盐城执业的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出所所属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注意事项:
1、外省及外市转入盐城执业的律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2、外省转入我市执业的律师必须先申请调业务档。
须提交的材料:
A、调档申请(写明何时、何地取得资格及其资格证书号,加盖所里的公章,区县所必须加盖司法局公章)
B、学历证复印件
C、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律师执业未满一年不得申请转所。
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呈报司法行政机关对设所申请的初审意见的请示;
(3)发起人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住所证明(须提供租约或产权证明);
(6)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9)申请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提交合伙协议;
(10)发起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1)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