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据中大网校了解,一系列牵涉到船员和码头工人致命事故都发生在集装箱顶部加固和拆固操作中。虽然每次在集装箱顶部工作时都采取了一些防塌保护和避免塌落的设施,但这些措施都很麻烦,而且还减缓了船舶装卸速度,影响了使用效率
二、对非分格式甲板箱位的集装箱进行常规的加固方式,操作起来笨重而且困难,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和非致命人身伤害。新发展的设备,诸如半自动和双功能扭锁在消除危险性上,只能起到部分保护作用。因此,甲板上集装箱堆高不能超过四层,并要求在码头边有个安全的工作场地,以供他们使用和移动。
三、船东和船舶设计者可以在造船初期阶段保障从事集装箱加固人员的安全,但是初期阶段必须对集装箱加固安全给以重视,而不是在造好船后依赖安全的操作方法上。
四、除了这些可替代性的安排之外,如果在船舶设计阶段对达到集装箱加固多加重视而不依赖于操作方法的话,就要推行新的观念。如果在加固过程中使得人身更加安全和更加有效的话,减少箱子落水的损失,会提供财政上和环境上的好处。
五、所以集装箱船船东和设计者需注意箱子加固操作中的危险性,并要加紧使用和发展集装箱设计安全的加固系统,旨在消除在集装箱顶部或其他类似的危险处,船员或码头工人来操作沉重和庞大的加固设施的必要。
希望这项建议能引起港口当局、集装箱船船东、船舶设计者和有关方面的注意,并考虑其他积极措施,将这一港口问题和批准货物加固问题适当提交出来。
1.托运人备货进度太慢,致使船舶到港后无货可装,引起船期损失。
建议:合同签订后应通过当地代理与发货人及租船人加强联系,掌握备货进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船舶到港后,要了解备货进度太慢的真正原因,与租船人沟通,早作决策,避免无谓地等待,引起更大的损失。
2.港口不安全,包括吃水限制,码头泊位长度不够,桥梁净高限制,
装卸设备不齐全,政治上不安定等等。
建议:分清安全港责任,保留索赔权,和租船人磋商改卸到附近安全港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尽力较少损失。$page$
3.港口拥挤,泊位紧张,装卸效率太低,进度太慢。
建议:向租船人施加压力,及时催讨滞期费,与船代密切联系,研究疏港方案,做好装卸时间事实记录表。
4.收货人进口手续不齐全或货物品质不符法定要求,被海关或商检拒绝进口,或强制熏蒸。
建议:及时取证,保留索赔权,了解当地法规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5.船员走私,偷渡,擅自离船,人员配备不齐,船上证书过期。
建议:面临船舶不适航或未尽快速遣的指控,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上述问题,争取尽快开航。
6.船舶机器故障或吊杆无法正常使用,从而增加装卸费用与在港停留
的时间。
建议:根据合同分清责任,发动船员自修,尽快排除故障,或及时联系岸吊,完成装卸任务。同时做好记录,保留证据。
7.开航后船舶遭遇意外事故,须返回或进入避难港紧急修理或转船。
建议:妥善处理海事事故,指示船代做好善后工作,分清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要求有关受益方共同承担损失。
8.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与提单副本放货。
建议:结合具体因素,评估风险大小,了解货方资信与行为动机,谨慎从事,小心沦为海运欺诈行为的帮凶,并加重自己的赔偿责任。
9.因滞期费,亏舱费或运费未付而留置货物。
建议:争取采用金康94标准合同,订好运费支付条款与留置权条款,当租船人未付运费时可通过留置提单来催收运费,对未付的滞期费,亏舱费应及时催收,适当向租船人施加压力,合理应用留置权。
10.租船人因货损而扣船。
建议:尽快与租船人协商,解决扣船案,释放船舶,减少损失,对于货损责任,收集有关证据,区分责任,有理有据进行抗辩。
11.租船人对货物情况申报不实,引起积载错误或装货量减少,或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建议:依据相关法律与合同规定,据理力争,要求租船人赔偿损失,若影响船舶安全,船长有权拒绝装货。
12.因船东与二船东的纠纷,引发原船东撤船或扣货,或要求租船人将运费付至其指定帐号。
建议:作为租船人此时应注意合同关系,不要轻易被威胁吓倒,利用法律武器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向不当行使权利方提出抗辩并保留索赔权。$page$
13.PSC检查,ITF骚扰,港口强制规定,船舶上了某港黑名单等等。
建议:事前应加强对港口的了解,事后和当地船舶代理及船长紧密联系,商量对策与解决方案。
14.租船经纪人传递信息错误或从中做手脚,产生误解或纠纷。
建议:要求租船经纪人澄清事实,并找到合同当事人厘清误会,还原真相,共同协商,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