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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有关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6: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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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

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34人)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薛铁良,兴东二矿主井生产副矿长。6月29日被刑事拘留。

3.胡怀廷,兴东二矿主井机电副矿长。7月1日被刑事拘留。

4.余家全,兴东二矿主井技术副矿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5.宋欣,兴东二矿主井安检科科长。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6.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总包工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7.李振军,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队长。6月22日被刑事拘留。

8.郭守占,兴东二矿主井副业队副队长。6月25日被刑事拘留。

9.周长文,兴东二矿主井矿灯管理员。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10.李振林,兴东二矿主井井下推煤工。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11.刘老三,河南省汝州市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6月26日被刑事拘留。

12.彭孝斌,湖北省竹溪县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供应人。4月24日已由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3.郭豹子,河南省宝丰县人,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1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15.陈丽娜,平顶山市人,兴东二矿股东。7月12日被刑事拘留。

16.程晓若,河南省宝丰县人,兴东二矿股东,涉嫌赃款转移。7月12日被批准逮捕。

17.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18.李月勤,李天振之女,涉嫌赃款转移。7月14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3日被刑事拘留。

19.李克峰,李天振之子。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直接取保候审。

20.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21.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兴东二矿副井投资人、矿长。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2.张希贤,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3.刘永明,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4.薛玉伟,卫东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5.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6.杨俊峰,卫东区地矿局股长。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7.任勇,卫东区安监站副站长。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8.丁登攀,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29.任国良,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7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30.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1.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2.左建军,卫东区统战部副部长。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3.李俊昌,卫东区地矿局股长。7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34.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

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二、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32人)

1.陈迎运,中共党员,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安监股股长,6月7日起任卫东区煤管站副主任科员,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孙长来,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管站副站长,6月7日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中心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3.梁邓柯,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兼卫东区煤管站站长;3月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副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汉杰,2010年3月前任卫东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4月起任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6.亢根柱,2009年11月起任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给予记大过处分。

7.李海鹏,中共党员,2010年3月起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科科长,之前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李锡营,2009年11月起任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9.李亚,卫东区地矿局矿产资源稽查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0.赵国洋,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叶景汉,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东高皇乡派出所所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殷军平,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申和平,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赵京和,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侯汉生,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险品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高豫平,平顶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18.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记过处分。

19.孔绍卿,卫东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闫福根,中共党员,平顶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运行局副局长,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刘光达,中共党员,卫东区东高皇乡煤管站站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高峰,卫东区东高皇乡纪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4.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5.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6.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7.王朴,卫东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王廷,2009年8月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王佳英,中共党员,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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