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1、目的
法人代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高负责人,具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履行企业法人代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制定本制度。
2、要求
(1)企业法人代表应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法人代表应每年同下属的分公司、作业部(队)、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3、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
②组织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并有效实施。遵守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执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自愿接受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④保证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投入,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且有效实施。
⑤设立与企业相符的安全机构,按比例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⑦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⑧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⑨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进行事故处理。
⑩接受工会的监督,支持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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