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工期和工期延误
36.
1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
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工期约定的
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6.3工期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
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
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
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
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提交工期顺延
报告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
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
有关详细资料。 36.5工期顺延持续
发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
36.6拒绝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
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
实与确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
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
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
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
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承包人误期的
赔偿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
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
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7加快进度
37.
1承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
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
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
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
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
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
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
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
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
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
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
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