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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政比较——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8: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比较政治制度》作业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题目: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政”制度比较

学 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年 级:09(级) 姓 名:刘盼 学 号: 00930016 任课教师: 李慧勇 作业成绩:

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政”制度比较

摘要:新加坡政府的政治廉洁度已成为亚洲国家的范例,其政府围绕廉政和反腐而进行的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制度建设为其廉政建设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近年来,我国香港地区反腐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就,2003年,透明国际公布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排行榜,中国香港位列14,居亚洲第二,新加坡则居第一。作为亚洲乃至世界“廉政”典范,香港与新加坡在执政上对我国内陆地区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新加坡 香港 “廉政”建设 借鉴

一、新加坡与香港“廉政”建设的相同点

作为世界“廉政”的楷模,新加坡政府的政治廉洁度已成为亚洲国家的范例,其政府围绕廉政和反腐而进行的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制度建设为其廉政建设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而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香港,在这方面的投入也不承多让。二者在这方面有许多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建立了独立的廉政机构,并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公务员制度

新加坡和香港的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反腐机制。这一机制既包括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及晋升机制又包括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这些机制在廉政建设中各自起到了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首先,在公务员选拔上,以薪养廉——使人不必贪,给予公职人员适当足够的工薪报酬,使之依靠正常收入而不必通过贪污腐败便能维持自己及家人基本或体面的生活,从而达到使人不必贪的目的,从源头上确保了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廉洁度。其次,针对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各机构可能的腐败行为,建立了内外结合、上下协调的权力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新加坡和香港先后成立了反贪调查局和廉政公署,从而使得各个部分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牵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严密的监督网。

(二)发达的经济为各自的“廉政”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从透明国际历年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可以看出,公务员表现比较清廉的国家,全是经济发达地区。这个事实证明,反腐败是一项耗资巨大的社会工程,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建立起相应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建设较高素质的执法队

伍。新加坡和香港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而政府只在关键时刻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权力在经济领域可能的寻租行为,从而为政府廉政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三)严格的反腐机制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权威性的保证

新加坡制定了一整套完好的管理制度从微观层面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其财产申报制度实现了政府工作人员财产收入的透明化,必须在任职前申报个人财产,而在任职以后,如果财产有所变动,也应主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写明变动原因。比如新加坡规定公务人员亲友送礼要礼尚往来,最大金额不得超过50美元,如若发现公务员财产与其实际收入不相符,且又不能说明其缘由者,将以其不当获利的嫌疑而受到审查追究。其次,新加坡和香港还严格了关于反贪污方面的立法,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法律和反贪污刑事法律。在量刑上实施重刑且毫不姑息。比如在香港流行着这样一句话:“请你到廉署喝咖啡。”这句话意为着你将接受审查。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明确规定, 公务员享有的生活程度及拥有的财富与公职收入不相称, 未能向法庭做出圆满的解释即属违法。发现这种情况, 当事人会被廉署请去“喝咖啡”。如查明确属违法的,罚款100万及监禁10年, 还要把不能解释清楚来历的财产充公。又比如多年前那位旅游时一不小心触犯新加坡法律而最终挨了鞭刑的美国青年,当时美国总统也出面求情,李光耀愣是没有同意以罚(款)代刑。

(四)“廉政”建设的早期化和社会化提供了强大的社会基础

香港和新加坡的廉政教育抓得很早。香港从幼儿园开始抓廉政教育。廉署社区处专门为幼儿园的孩子编写了一本《廉洁的香港我的家》,书中有儿歌,有卡通画,有短文警句,有寓言故事,小朋友很容易接受,从小就知道贪污的人和“大灰狼”一样坏。香港的中小学学校专门为学生开设了廉政课,廉署为他们编了专门教材, 教材的名字是《建设廉洁繁荣的新香港》。教科书中有研讨性的文章,有许多典型案例,也有拒腐不沾的政府公务员、商界和企业界人士的事迹。在香港和新加坡地铁站台、公交车内、高楼大厦上都有政府制作的各种宣传画和标语,告诉人们要保廉促廉,让人处处都感受到廉洁自律的氛围。

二、新加坡与香港“廉政”建设的不同点

(一)在保证机构独立方面,新加坡与香港关于公职人员不同

新加坡为内阁制国家,总统无实权,因此,贪污防治局人事由总统提名,能相对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因此,贪污防治局的人员,可以为公务员。

香港廉政公署原隶属于殖民地的总督,目前属于行政首长,其独立性是来自于其调查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仅能谓“相对的独立”,也因此香港的廉政公署是由非公务员组成,且设有监督委员会,避免仅向行政首长负责可能发生的弊病。

(二)反贪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廉署的工作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三个专业部门各司其职,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有2000多名公务人员。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PIB)直属于总理,总编制人员额约76 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 人及助理局长5 人,41 位调查人员;下设有调查、资料管理提供及行政支援等三个部门独立反贪腐调查机构,在机构设置和行政效率上都高于香港。

(三)在保证廉政的相关体制中,香港的标准更明晰

新加坡的公务员行为的管理和纪律指导非常严格和明确。首先公务员必须申报财产,作资产宣誓证词,其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本人拥有的股票、房子、土地以及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在私人公司的投资收益等。公务员不能向属自己主管或与他有公务关系的人士借钱;公务员不能借超过他三个月薪俸的无抵押贷款;公务员不能利用公务上所获得的信息来换取个人的利益;除退休时,公务员不能接受下属任何形式的礼物或款待,除公众公司以外,一般上,公务员都不能在新加坡私人公司拥有股份和利益。

香港的《公务员事务规则》为公务员行为及多项预备受关注的诚信事宜提供了清晰的标准和指引,要求公务员在面对利益冲突和申报采取的行动;公务员要避免向同事,特别是是下属及与部门有公务往来的人士借贷;公务员需要在任两个月内申报未获特别许可批准的贷款。

三、新加坡和香港“廉政”建设的启示

借鉴香港、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结合,形成健全而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廉政离不开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最终会走向腐败。在我国要坚持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共是执政党,共产党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廉政建设的进程。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其首要条件是作为党员干部应当以身作则,遵守党纪、政纪,坚持依法办事,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接受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为基础的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廉署的工作重点是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负责这项工作的执行处多达900 人。其信息主要源自市民举报。廉署每年平均接获3000多宗投诉, 其中约七成是署名举报。目前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介、信访等的监督作用,使行政管理工作尽早地纳入法制轨道。

(二)要设立专门的廉政机构来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

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它由总理直接领导,挑选正直、廉洁、精干、高效的优秀公职人员组成。它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行机构,有职有权有威信,在反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大体也是如此。我国要肃清贪污腐败,就要设立独立的廉政机构监督政府工作,建立严密的监控纪律和制度,简化手续和中间环节,减少或杜绝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机会,从而达到使人不能贪的目的。

(三)坚持以德养廉与以俸养廉的结合,培养公务员的良好职业道德

廉政主要是对政府而言,而政府是否廉洁,又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体现。公务员的良好职业修养,对于其抵制贪污腐败,保持清正廉明至为重要。而要培养公务员的良好职业道德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公务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中国传统的优良美德教育,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另一方面,要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标准,令公务员“衣食足,而后知廉耻”,从而减少贪念,不愿为贪小利而打破“铁饭碗”。

(四)强化群众公民意识,鼓励群众合法维护自身利益,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

廉政教育是社会性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重视,主管部门的协调,广大公民的踊跃参与。只有做到了社会化,其作用才能更强,威力才能更大。新加坡与香港都注重廉政教育从小做起,发动社会力量全民防治腐败,并且严格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工作,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权益,是值得大陆借鉴的。

(五)严格法制,维护政府权威,但不能过于威权,侵犯公民权限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近年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也初步形

成了一整套反腐倡廉的法规体系,但目前我国的廉政法制仍显得滞后,立法与执法均不够成熟。因此我国在加强法制上应加快立法,保证有法可依。但对新加坡及香港而言,均非典型的民主国家,具有威权主义的特色,因此能容忍侵犯人权的法律。我国对此要引以为鉴,不能盲目引入新加坡和香港经验,损害人民利益。

结论:

新加坡和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是极具说服力与借鉴意义的, 我们大可以奉行“拿来主义”,学习他们的成功经验, 但是在实际运用时不能生搬硬套, 原样照搬地搞个廉政公署, 而应该根据我国的情况和环境特点, 加以灵活变通和“本地化改造”有针对性地借鉴运用。从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提高侦查技能和手段,提高反贪机构权力上多加研究探讨。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中国的廉洁之邦必将实现。

参考文献:

1.李国荣、杜萍:《腐败现象产生根源及其治理对策——从香港、新加坡的廉政建设谈起》,社科纵横,2006年3月,总第21卷第3期; 2.杨伟:《香港和新加坡廉政建设的几个特点》,环球瞭望(百花文苑),E-mail:wangll@zgjc.sina.net;

3.赵黎鸣:《浅析香港廉政建设及其借鉴意义》,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学习与观察),2006年第3期;

4.王和平:《香港廉政建设经验浅析》,河南省委党校研究资料; 5.段龙飞、任建明:《香港廉政制度体系建设的经验及启示》,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6.吕元礼:《新加坡廉政之道的全方位剖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10月,第17卷第5期;

7.李家亮、刘稚:《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特点及启示》,法制与社会(政

法论坛),2009.11(上);

8.李彦春:《从“乌烟瘴气”到亚洲第二清廉“第二”——香港廉政公署打击、控制、绝缘腐败一瞥》,反腐瞭望,先锋队2006.10(下半月刊); 9.蔡定剑:《向新加坡学什么》,百度文库,(作者系透明国际南亚及大中华区主任);

10.http//blog.sina.com.cn/zhoujianjun6《新加坡和香港:华人社会一样可以造就廉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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