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存款人(甲方)与华夏银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开立胡个人结算账户、本外币个人储蓄账户及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签订本约定并共同遵守。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
存储账户。个人储蓄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期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单作为凭证并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存款账户。
二、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开户资料,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金融服务。甲方在乙方开户期间,乙方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可以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甲方应给予配合。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人个银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乙方受理个票
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乙方受理后,甲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乙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五、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和有关资料,初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六、甲方不行出租、出借在一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
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七、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
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电子证书、账户、预留印鉴、存折(单)和银行卡等重要个
人资料,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账户、密码或电子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对该账户、密码或电子证书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客户如将账户、密码或电子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或泄漏电话邮编本人资料,由此造成胡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甲方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邮编或其他留存在乙方的个人资料时,应持本人有效身
份证及时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修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十、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银章,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乙方相关
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
二、甲方须定期发起与乙方核对账务。华夏卡可通过营业机构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
行和电话银行等方式进行对账,存折可通过交易发生时银行打印记录进行对账。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纪律无异议。
十三、甲方须按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并按乙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十四、乙方保留对错误账户记录进行冲账的权利。如因乙方作业错误而入错账,或由第三
人误写账号、户名或其它原因而误存入帐者,乙方将于发现错帐时立即更正而无须另通知甲方,倘该存入款项已经支用,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立即返还支用款项及利息。
十五、本约定未尽适宜依据国家金融法规、乙方业务规定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客户须知
一、华夏个人卡为华夏银行股份有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发行的,集多账户、多
币种、多功能综合使用胡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支付等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
二、申请人自愿开立华夏银行个人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华夏银行有
关规定。开立华夏卡申请人承诺遵守《华夏银行华夏卡章程》。
三、申请人作为主卡持卡人可申领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人自愿支付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
用华夏卡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申请人作为主卡持卡人享有查询账务、止付附属卡、申请理财服务和约定转存等权利。
附属卡持卡人只能进行申请人与华夏银行约定许可的交易。
五、申请人必须向华夏银行如实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华夏银行必须为申请
人保密。
六、华夏卡申请人极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条件确认在银行柜台、电子银行、ATM自主银行、
POS机等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形成的凭证、凭条、交易记录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据。
七、申请人在华夏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款凭证及其账户和对应的密码是银行判定客户交
易身份的依据,申请人设置密码时避免采用123456或者6个相同数字胡简单密码。申请人因泄露或丢失存款凭证、帐号、客户号、密码等原因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八、申请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在个人资料发生变动、丢失账户存款凭证、客户或密码等
情况下,将立即按华夏银行要求的方式申请办理修改或挂失。在挂失前或存单、存折口头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日内有效),产生胡损失由申请人负责。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华夏银行对华夏卡交易设定系统限额,并可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进行修改。申请人可在系统限额内自行设定和修改暗送秋波胡交易限额。
十、申请人申请华夏卡后即享有华夏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普通版、电话银行提供的基本服务
(账务查询、代理缴费、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申请人若需要享有更多电子银行服务,需要与华夏银行签订协议。
十一、华夏银行新增华夏卡功能如需申请人办理确定手续,华夏银行将以适当方式通知申
请人,未通知,视同享有其功能。
十二、申请人在华夏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将自动开通通存通兑功能。通存通兑业务种
类及要求遵守华夏银行相关业务规定。
十三、申请人在华夏银行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后,华夏银行将按原业务种类、原存期
自动办理转存(已经办理约定转存的除外)。转存取内支取,视同提前支取。
十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申请人的风险和损失,华夏银行不承担责任。
十五、华夏银行相关规定一经修改公布,通过网站营业网点公告,即视为送达,对甲乙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是以依据华夏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
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