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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台历宣传(1115)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上翻板右侧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宣)

二、每周就业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3、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7、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由本人到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9、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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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向县(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注明。

10、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推行“两卡一单”(即政策明白卡、就业援助承诺卡、宣传服务签收单),创新优化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就业政策落实。

11、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

10、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刑释解减免教一年内的人员自主创业从事相关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1、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相关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持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高校毕业生、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城乡妇女、参加过SIYB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或出国外派劳务,可申请政府贴息小额贷款支持。

13、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创业贷款可通过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免除反担保。

14、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最高额度:高校毕业生10万元,城乡妇女8万,其他人员5万元。由信用社区推荐的免反担保额度掌握在3万元左右。

15、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6、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17、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18、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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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1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额度进行贴息。

20、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据实贴息。

2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21、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就业前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22、未就业人员可参加免费SIYB创业培训。

2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400—600元(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定)。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

23、职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参加培训后,凭职业资格证书、发票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80%给予补贴。

24、企业录用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技能培训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

25、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300元。

26、树立福州企业诚信用工品牌,欢迎各类企业积极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诚信用工承诺”活动,每年在各行业中评选30家诚信用工企业予以授牌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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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7、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就地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免费办理招聘登记、委托招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发布招聘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招聘会等服务。

28、凡是用工需求20人以上企业都可登录福州市人力资源网站的网址:www.daodoc.com进入“企业用工需求直报专区”,直接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承诺在24小时之内与企业联系,针对性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信息发布和就业服务。

29、每周五在五里亭后浦路6号(福州市劳动保障大厦一楼就业服务大厅),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会举办免费的招聘会,为进场招聘企业和求职人员均提供免费服务。联系电话:87305735 87305643 28+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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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0、各类院校、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一次性引进20人以上新增劳动力到用工短缺企业,按输入劳动力100元/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输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市政府确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劳动力按200元/人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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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短缺企业的老员工引进3人以上新增劳动力到企业就业,按输入劳动力100元/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输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市政府确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劳动力按200元/人一次性奖励。

31、我市辖区内的职业院校、技校毕业生到我市重点企业就业,企业与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照300元/生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32、在我市职业院校、技校就读的我市户籍学生,毕业后到市重点企业就业的,企业与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照1000元/生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33、对在流动性大的重点行业、企业社保缴费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予以一次性一至两年的社保缴费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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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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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5、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福建省失业保险缴费手册》,为职工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36、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3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8、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主动辞职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9、失业人员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4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41、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42、城镇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农民工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4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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