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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1

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

编号:

致:中信银行

(以下统称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联保流动

资金贷款融资额度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无条

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

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

主合同及依据主合同签发或签署的全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附属

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

性文件)均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

本保证人对贵行向主合同项下任一方借款人提供融资而形成的

债权均提供保证担保, 而不论单笔融资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

主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有效期间,不论单笔融资是否有展期。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保证的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

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以及债务人应当向贵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任一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

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

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1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方借款人

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按贵行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每笔融资业务分别计

算,即自主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所约定的每一融资业务起始日至该

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贵行与债务人就各笔债务履行期

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有关主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

项,由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本保证人确认,贵行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除增加借

款金额,延长借款期限以外的,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 本保证

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利率调整而变更主合同利率的,也无须征得本保证人

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

本保证书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

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保证书的有效性不受贵行与债务人、本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任何合同、协议、担保、默契、争议或纠纷而受影响;

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

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的,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少或免

除;

第七条保证

本保证人的财产状况足以保证本保证人有能力履行此项保证;

本保证人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从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本保证人在未征得贵行同意的情况下将不再

自行处分上述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贵行认为有

必要,可对上述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等,本保证人保证协

助办理上述一切手续;

保证期间,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

超出本保证人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如以上资产尚不足以承担保证责

任的,本保证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保证人愿意向贵行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行认为必要,可对

清单中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保证人承担,本保证人保证对

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八条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出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或贵行认为足以影响债权

实现的其他情形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贵行有权要求本保证人在

该提前到期日起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同意按贵行要求承担保证责

任。

第九条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贵行有权从本保证

人在中信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扣收。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保证期间,贵行有权对本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

本保证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本保证人承诺将对债务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保证人在此授权贵行,在贵行认为必要的时候以贵行的名

义处理本保证人到期债权的求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

偿对贵行的债务;

四、

五、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

下第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二条生效

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字之日后生效。

第十三条声明

一、本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贵行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本保证人已阅读本保证书的所有条款,对本保证书条款的含

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本保证人有权签署本保证书;

四、本保证人清楚地知悉为贵行授权的经办行。在本保证书生效后,经办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负责主合同及本保证书

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催收、诉讼/仲裁和执行,并在相关

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经办行的公章或相关业务章。

保证人(签字并加按指模):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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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保证书

保证书(不可撤销)

不可撤销保证书

不可撤销保证书

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书

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书

不可撤销保证书(个人借款,个人担保)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

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典当)

不可撤销的保证书(简版)

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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