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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面面观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误工费面面观

一、法律依据

关于误工费的立法最早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但该条文未规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开始实施,误工费才有了一个相对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 侵权责任法》对误工费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的重申。

法条摘录: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赔偿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见,计算误工费有两标准,即以收入状况基础的基数标准和以误工时间为依据的时间标准:

误工费= 收入基数×误工时间

基数

误工人收入状况的确定。原则是:(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无论是有固定收入还是无固定收入的误工,都有一个计算日误工费的问题。根据相关理论、法规,一个劳动者的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有了一个确切的年收入标准,按21.75天的计薪天数计算日误工费是比较公认和公允的。

年收入÷12(月)÷21.75(天)=日误工费

计算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证据

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一,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二,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三,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正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营养、护理或检查用药方面的建议。

四、观点碰撞

 误工费只有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时才支付

正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应该只限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再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款,误工费只是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限额内的一个项目,故只有在受害人残疾或死亡,构成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时,才会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反方:

一、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最高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二、保监会对该问题有明确答复。保监会对该问题的答复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受伤、残疾三种情况。这答复无疑将只伤未残情形下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也纳入了伤残赔偿金的限额。

五、特殊情况下的误工费

 超过退休年龄受侵人员的误工费

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有证据证明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仍在从事正常的有偿劳动并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收入的减少,则应支持其误工费损失。

 造成误工但未造成损失

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误工费不予支持。

 年终奖金应作为月收入部分计算误工费

 双重身份人员误工费

李某一辆小型货车,自己担任司机营运。遭遇人身损害后要求侵害人按每日营运的损失500元赔偿误工费。处理意见:李某属无固定收入人员,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要求侵害人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的误工费只能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再者,李某的工作并非不可替代,他完全可以雇佣驾驶员代替其作业。由李某按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雇佣驾驶员的报酬,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而李某支付给雇佣驾驶员的报酬即是李某实际减少的收入。

 未成年人误工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非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无从谈及“误工”一说。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其目的无外乎想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合法收入,使受害人的权益尽量恢复到侵权前的状态。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前根本不具备的权益,又何谈侵权后对该权益的补偿呢。

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

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其误工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辍学等情况发生,可以从事故造成的损失中予以赔偿。

 耕牛被撞伤有无误工费

司法实践中,一般我们都将造成营运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视为直接的经济损失,耕牛同属于劳动工具,耕牛受伤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与造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并无不同,都是可预见的损失,也都是确定的损失,因此,耕牛的误工损失也应当是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而且,事实上法律也没有规定间接损失不赔。

耕牛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不仅牛主人与耕牛有情感因素,实际上牛主人与耕牛还有一定的磨合期,使用起来才会配合好,而且耕牛品质各不相同。耕牛有市场价格,被撞耕牛不一定就是市场价格。因此,无论是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还是损益相抵原则或者过失相抵原则,耕牛被撞不仅要赔医疗费,而且要赔误工费。

 学徒工的误工费

学徒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方面,当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为学徒工提供食宿,即包吃包住,不支付工资;二是为学徒工提供食宿,另支付少量工资或福利。本案原告就属此种类型;三是既不提供食宿,也不支付任何工资及福利。学徒工不论是否取得货币工资或是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食宿,都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学到一定技能的有偿劳动,并非完全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无偿劳动,这也是他们不同于义务帮工的本质所在。因此,在其人身受到损害时,应该获得误工损失的赔偿,这才符合民事侵权赔偿法律精神和原则。

 计算误工费日平均工资是否扣除节假日

正确的的计算公式为:日误工费=年平均收入÷12÷21.75(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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