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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核心户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饲料销售合同 饲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zlcdslsx2015003 甲方(购买方或债务人):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公议村 联系电话:028-88331274 乙方(供应方或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合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品种、数量及供货日期

1.甲方自提:品种及数量以乙方发货单为准,甲方对品种和数量有异议时,应于发货单开出之日起7天内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发货单之品种、数量和价格等。

2.乙方送货:品种及数量以乙方发货单为准,饲料出厂后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品种和数量有异议时,应于收货之日起7天内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发货单之品种、数量和价格等。

二、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其所销售饲料产品质量、标签标识等符合国家标准。

三、结算方法

1.甲乙双方同意货款以现金、银行卡或电汇形式结算,以实际到达乙方银行账户为准。 2.先货后款:乙方授予甲方一定时间的信用账期,到期前甲方必须归还货款,账期以每次发货当日开始计算。

3.由于甲方延迟支付货款而造成的供货中断,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信用条款

鉴于甲方主要使用乙方产品,为解决甲方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从而帮助甲方扩大经营规模,同时提高乙方产品在终端市场的占有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赊欠乙方货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1)信用额度和账期:乙方同意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信用账期不超过30天(大写:叁拾天)。

2)授信有效期: 2015 年 01 月 18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授予信用条件:乙方授予甲方的信用额度,是以甲方达到以下约定的销售目标作为基本条件的,否则乙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授予信用,提前收回全部欠款。 甲方承诺销售目标:每月饲料用量不低于300吨。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本合同签订以前,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可以证明其偿还能力的资产证明,如客户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所有页数)等;

(4)客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或者个人借记卡号,以备银联代收等业务的办理;(已办理银联代收业务的此条可不办理) 《客户档案登记表》,客户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照片2寸1张;(公司已经有立户申请书及相片的可不提供)

2、配合乙方的定期监督检查,提供乙方检查人员所需的财务资料和还款计划。

3、甲方按规定及时清偿乙方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的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累计赊欠货款超过约定额度的或约定期限未还款的或违反乙方市场管理制度,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发货。

2、甲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乙方认为必要的,也可以终止双方的合作事宜:

(一)、信用情况严重恶化的;

(二)、合同期间以各种非正当原因拖欠或拒绝归还公司货款的;

(三)、经营出现困难,负债增加,经营能力减弱,导致不符合乙方资金扶持制度规定的扶持对象资格的;

(四)、证件材料不全,恶意或随意变动经营地点、经营方式或不愿意提供详细信息或刻意伪造相关资料办理赊欠货款手续的;

(五)、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发生死亡或携款潜逃的;

(六)、采用欺诈手段(假电汇等)骗取货物,而后未能将货款汇出形成逾期账款的;

(七)、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乙方产生坏账的其他情况。

(八)、未达到本扶持金合同约定销售目标

3、依照约定催收欠款。

4、乙方有权对甲方销售及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了解其财务状况。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约定到期日未能足额归还乙方欠款的,在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足额归还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自欠款期满之日起,全部未归还欠款按照12%年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乙方有权一次性向甲方收取全部未还款金额的20%滞纳金。

2、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追偿欠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采取拍卖或折价方式处置抵押担保物,偿还欠款及资金占用费和追缴欠款费用,超出部分归还甲方。

七、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义务乙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况的,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住址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因此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欠款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货款本息清偿完毕时终止。

十、其他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补充说明

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甲方(购买方或债务人):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乙方(供应方或债权人):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篇2:饲料购销合同 2014年徐州天普饲养有限公司

饲料购销合同

客户:

日期:

合同编号:第( )号2014年徐州天普饲料有限公司 饲料购销合同

买方: (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或住所:

卖方: (下称乙方) 地址或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经销(含自用,以下统称经销)乙方饲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区域、经销量

甲方限于在县(市)乡(镇)村(场)内经销乙方饲料,甲方如需跨越以上区域销售的,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按乙方经销奖罚政策给予处罚,直至终止本合同。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经销乙方□虾蟹饲料□颗粒鱼料□禽类饲料□猪饲料,年目标销量吨。 如甲方连续二个月未完成目标销量,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在甲方销售区域要求甲方或另行选择第三方增加专销点。 第二条:质量和检验标准

1、本合同的产品质量以乙方产品包装标签标示标准为依据。

2、甲方如对乙方产品质量有异议,最迟应在提贷前10天内提出局面质量异议送达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抽样封存,经省给(含省级)以上质检机构检验,并确定是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涉及的产品在甲方超过保质期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所购产品因运输、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产品品质变化或引起不良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因擅自添加国家违禁药品、药品使用不当,饲养管理不当等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及验收

1、甲方订货需提前三天向乙方销售部门内勤处申报购货品种、规格、数量,乙方将按甲方申报要求安排生产供应。

2、乙方交货地点为乙方饲料厂仓库或乙方指定的仓库。

3、交货方式为甲方到乙方上述仓库自提,若甲方委托他人提货,则须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货时,应验讫品种、数量、质量及包装情况。有关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4、甲方或委托人应当在确定的上述交货地点当场进行清点验收,对数量有异议的,当场做好证明材料,在收货完毕后的4小时内电告乙方。

5、乙方没有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认可。 第四条:退货

1、因甲方原因,对所购产品没有售出的不予退货。

2、因甲方原因,运输或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受潮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不予退换。

3、乙方发出产品,如系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品名、规格发生差异的,可退回乙方,并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4、甲方剩余饲料在保证期内,调剂或退回乙方的数量在2%年度销量额度内,产生的运输、装卸费由甲方自行负责,回制费用或减价由乙方负责。超过1%以上部分的费用(包含运费、差价、回机费,以800元/吨计算)由甲方自行负责,其它品种乙方原因造成的调剂或退回乙方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同时为方便甲方,经双方协商,甲方可采取下列第 点结算方法:

1、现金结算,甲方提货时以现款或汇款到乙方指定的户名为方可提货,否则因货款未入帐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2、甲方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的汇票、支票等银行票据进行结账,甲方保证汇票、支票等银行票据合法有效,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必须按照乙方制定的产品批发零售和销售,不得有掺假、冒牌或杀价行为。第七条: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委托,否则,甲方不得直接与乙方业务人员发生现金往来或进行费用结算,如出现此类纠纷,责任概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销售合同的解决权属于本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乙方或受诉法院以本合同的载明的甲方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甲方发由通讯、在通讯到达甲方的电话、传真或通讯地址时,视为甲方已收到通讯,若甲方变更电话、传真或电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或受诉法院向甲方原电话、传真、或通讯地址发生的通讯在到达时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期满双方需继续签约的,在期满前十天互相通知双方,双方另签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徐州天普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篇3:饲料购销合同样本 饲料购销合同

甲方:鲤城区蓉鑫饲料商行

乙方:丰泽区铠丰农牧产品经营部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下列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产品品种、数量、价格

甲方提供鸽料销售给乙方;小、中料各10000包(每包80市斤),每包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元),合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

二、甲方交货时间为2013年3月起,分三个月内交完。每.月15日前交货。交货地点由乙方指定。运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收货时应验收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字交甲方。

三、付款方式

货款打入甲方提供的账户,账号:6226 0959 5030 1528,户名:黄小蓉,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

四、产品质量按国家规定执行,若产品不合格,乙方有权退回,若有争议,应按检测部门的结论执行。

五、若甲方不能交货,按15%付违约金,延期交货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不依法或不按合同要求而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总额15%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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