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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0: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立法法

一、法律保留

1.绝对保留: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处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2.相对保留: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税、海、金、外),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相对保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先制定行政法规。 4.相对保留新增加:(1)征用;(2)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授权范围

1.对于法律保留事项:(1)不超五年;(2)禁止转授权;(3)授权届满的六个月以前,报告实施情况(半年前,要报告);(4)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5)法律制定后,授权终止。

2.对于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发展改革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使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3.配套必须1年定,不定必须做说明。

三、提案制度

1.宪法的修改: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二天。 2.一般提案:(1)全国人大(9个)----两央两委两最高,30代表主席团,还有一个代表团;(2)全常(7个)----两央两高和专门委员会,十委员加委员长会议。 3.人大与人常提案的区别在于:(1)县级以上人大的主持人是主席团,全常的主持人常委会会议,地方人常是主任会议;(2)人大开会有散户(人大代表),人大闭会无散户也无代表团。

4.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议程后,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5.三读程序:(全常立法案的审议形式)三读:常委会会议----一般三次;例外:(1)比较一致,两次搞定;(2)事项单一,部分修改,一次搞定。

6.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出现法律案,法律委员会一律统一;注意----专门委员会有权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

7.终止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搁置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理。(两年不行就终止)。 8.全国人大不以大会方式审议法律案(人太多,说不完),所以考试只要出现XX会审议的,基本都对。

9.关于列席的两个规律:(1)只要是列席,都可以发言、讨论,无投票权、表决权,也不能审议议案。(2)只要是列席,就是“可以”列席,不是应当列席----例外(a.全常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b.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例外”今年必考。

10.提案的预习时间:人大代表一个月,常委会7天。

11.因为上述审议案本来便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所以常委会在代为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但是,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为此进行立法调研,属于其自身的工作需要,因此只是“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12.全常立法过程的民主性(知道方式就可以):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有限范围)、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若在考试中,基本就全选,例外在13.再说。

1 13.公布是原则(故选项里应当是对),不公布是例外,不公布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四、法律解释制度

1.释宪和解释法律机关----全常----该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不是法律)。 2.要求解释权:省委军委国务院,外加法院检察院,解释再加专委会。 3.全常解释----法律本身有问题,行政、司法解释----具体应用问题。

4.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省常----条文本身问题。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应用。 5.两高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常解释或决定。

6.若专委会认为司法解释抵触法律,而两高又不予修改或废止,有两种办法:(1)提出要求两高修改废止的议案;(2)提出由全常作出解释的议案。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 1.必须向全常 书面提出。

2.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两央两最高,省级常委会。其他主体都只能提审查建议。 3.审查对象:法律不审查,规章不审查(找老大)。《监督法》还增加了两高的司法解释作为审查对象。

4.规章审查找国务院,都是审查建议。

5.主动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

6.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重要,记住)

7.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有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重要)

8.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不是提出要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1.领导关系:(1)人大领导常委会;(2)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3)本级政府领导它的工作部门。

2.监督关系----只可撤,不可改。 3.领导关系----撤+改。

4.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 它的常委会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变或撤,本级人常----撤。

七、备案审查

1.原则上找上位法的制定主体备案。 2.法律不备案。

3.人大 不接受备案。 4.规章 全常 不备案。

5.事先经过批准的法等同于批准机关的立法加以备案。

八、公布

1.凡在公报上刊登的都是标准文本,各人找各人的公报。

2.立法法没有明文规定要求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但所有的地方性法规

2 都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包括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容易设坑,而且新增)。 3.只要是法律都由国家主席签署和公布。

4.地方性法规原则上是由常委会公布,但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主席团公布(这个例外情况还未考,强烈记住)。

5.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6.只要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都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九、地方性法规

1.制定主体:所有的省级、地级、市级。

2.新增: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城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报省常批准后生效(对地级市不放心)。(今年必考)

3.新增: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重复。

4.规定本行政区域 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大通过。----特别重大人大定。

十、其他

1.立法没有效率原则。

2.我们坚持民众路线,反对民众运动。

3.立法授权要明确,主体实施立法活动要依职权行使。 4.法律 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5.全常通过的立法规划(长期),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想和会公布。(因为不是法律,所以不是常委会通过)

6.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里面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常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7.地方政府规章:(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2)范围----城乡、历史、环境;(3)满两年,或续或转;(4)转----提请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8.军事法:(1)军事法规----中央军委;(2)军事规章----包括武警。

9.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之前都要向宪法宣誓。 10.在中国,不管什么议案都不能一个人提。

11.两央两最高--(1)全国人大提案主体:全常,专委会,30代表主席团,一个代表团。

(2)全常提案主体:专门委员会,10个委员是委员长会议。

(3)提案 没有 省委会。

(4)解释要求:省委、专委会。

(5)审查要求:省委会(审查没有专委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纲领性: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宪法有纲领性。 2.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针对未来:不考简答,只考论述,针对卷一选择。 3.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是好法,是法律的统治。 4.“法治国家”的概念最早是在德语中使用的。(死记)

5.法治是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立法、执法,也要求司法监督,守法。所以只讲1个肯定错。 6.宪法的错位:(1)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效力不是规定在正文,而是在正文第13自然段。(2)除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总纲部分外,其他基本权利都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益义务中。 7.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在正文)。

8.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9.三个至上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序言明文规定了邓论、三个代表。 10.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不是议案。(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32天) 11.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12.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 13.国家宪法日:12月4日(死记)

1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15.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1)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2)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3)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16.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重要的亲自上。今年新增,死记)。 17.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18.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和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和机制。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而言,各方面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19.法治主要是治官之治、治权之治,但同时也意味着对于公民权利的合理限制与约束。 20.XX与XX,这两个XX必须是好东西。 21.题干中出现“结合”“统一”“兼顾”都是正确的。 2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3.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反对法律中心主义(我国反对个人主义、三权分立)。 25.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26.兼顾法理与情理。

27.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28.坚持群众路线,反对群众运动。

29.立法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原则(应当),不公布是例外(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 30.党中央和全常无关系,党与政协 都不是国家机关,但党和政协都在宪法序言。

3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2.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统帅,7个主干,多个层次法律规范。 3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4.法治建设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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