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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八要”、“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

“八要”、“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八要”守则

(一)要遵规守纪,依法执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领导,顾全大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四)要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做到廉洁奉公,甘于奉献。

(五)要团结协作,相互尊重。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促进,不封锁信息资料,不压制诋毁同事,不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维护集体荣誉。

(六)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热爱和关心所有学生,善于研究并正确引导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自觉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公正评价学生,为学生创设平等的学习和发展空间,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七)要尊重家长,平等待人。积极开展家访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正确指导家庭教育,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待人接物不以个人好恶和关系亲疏为标准,办事公道,一视同仁。

(八)要终身学习,勇于创新。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八不准”守则

(一)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要包括:不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讽刺、挖苦或使用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不因个别学生的错误处罚全体学生;不厚此薄彼,歧视学困生;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不拆看学生信件和个人私密日记。

(二)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主要包括:不得动员或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不对学生搞收费性辅导;不在学习时间以外擅自给学生集体补课;不在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职或兼课;不得擅自组织或参与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校外辅导班、培训班等。

(三)不准以教谋私。主要包括: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请、为个人办私

事;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习用品或其它商品;不向学生及家长乱收费等。

(四)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在校内不穿奇装异服,不得衣冠不整或言行举止粗俗;严禁酒后上课,工作日中午不饮酒;上课时不接打手机;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活动的行为等。

(五)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占用其他学科的课时;不得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次等。

(六)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不得在各类评优、表彰、晋职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不在各类考试中纵容学生作弊或自己组织、参与作弊等。

(七)不准散布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主要包括: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不在课堂上非议或指责政府及上级部门、领导、同事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谣言、混淆视听等。

(八)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主要包括:不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传销和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

三、违纪处理规定

对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八不准”守则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或通报批评,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职称降级聘任,三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相关意见存入本人档案。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处分期内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职称降级聘任,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撤销已获得的县级以上所有荣誉称号,调离教学岗位。其中,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解聘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八不准”守则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其中,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单位)免除职务。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八要”、“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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