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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履职行为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行为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县(市、区)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由省联社组织对全省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领导班子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对辖内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层的履职考核,由各市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领导班子整体能全面承担起对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承担起贯彻省联社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承担起依法管理、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责任。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 2 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六)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 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 3 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 4 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

(五)建立对理、监事及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

(六)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考核的 5 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八条 省联社专门成立履职情况检查机构负责,由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

第九条 由省联社成立考核检查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稽核部等部门人员和从辖内办事处或县联社抽调稽核人员组成,具体由领队、组长、主查人、成员组成。

第十条 发出通知。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某某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当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县联社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某某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考核检查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考核检查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和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省联社、市办事处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各级监管部门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应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 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 7 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 形成履职考核报告。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结合现场检查等情况,形成履职考核报告初稿。

第五章 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检查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机构制作《某某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某某省联社履职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稽核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考核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 8 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省联社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审计决定书。

(二)考核结论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作为高管人员调整的依据。

(三)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单位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联社相关部门应建立“某某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某某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9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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