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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琼雷办发„2003‟1号,二○○三年八月八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产品在我省防雷活动中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所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采取公开、公正、非歧视 的原则。境内外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所经营的防雷产品,需在海南省内使用的均应申请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

第四条 海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雷办”)负责对申请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资料的核查、登记备案、公告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 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四)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其防雷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雷击灾害责任事故;

(五)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申请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的销售代理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三) 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其销售代理的防雷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雷击灾害责任事故;

(四)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申请使用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 符合防雷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 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性能稳定;

(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 该型号产品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权属明确。 第八条 申请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单位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书面申请报告; (二) •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申请报告书‣; (三)

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企

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

申请的防雷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六)

防雷产品生产许可或防雷产品生产备案证复印件; (七)

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相关产品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八)

企业的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包括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管理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 (九)

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十)

申请使用备案产品的用户目录及用户意见; (十一) 申请企业或代理商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因其产品造成的防雷安全责任事故证明;

(十二) 其它有关资料。

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九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企业单位向省防雷办提出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书面申请;

(二)企业单位领取并填写•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申请报告书‣;

(三)省防雷办核查企业单位填写的•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申请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四)由省防雷办组织防雷产品备案核查小组,对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企业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企业应提供相关原件予以核对),必要时可到现场或对其备案的防雷产品随机抽样送检,并做出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意见报省防雷办核准,对准予使用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注明产品的型号)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发给•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同时通告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五)整个使用登记备案核准时间,从申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企业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不予受理使用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省防雷办应在十日内发函通知申请的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并注明原因;

(七)企业法人签定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法律责任声明书‣。 第十条 取得•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的企业

3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海南省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的两个月内,备案企业或代理商应向省防雷办提出延期申请。经省防雷办复审合格,可予以延期。

第十二条 使用备案超过有效期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备案的,其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通过使用登记备案的企业或代理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防雷办可以取消其•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 涂改、伪造、滥用•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或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取得•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的;

(二) 登记备案后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 已不再生产或销售代理获得•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所确定的产品、产品型号或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 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十四条 获得•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的单位应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防雷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进行改进、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是生产或销售企业所经营的防雷产品,在海南省使用所必须的登记备案凭证,只适用于海南省内。•海南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4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中防雷产品的抽样送检、现场核实、向社会公告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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