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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初审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来源:本站

日期:2013-07-17 点击数:4299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83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商务厅审批)

(一)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3、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专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镇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

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

1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二)加油站建设的程序

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②《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

③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商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⑤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⑥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审批、商务厅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按照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扩建油库按扩建程序办理;

2、企业申请文件;

3、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项管理制度材料;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

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②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

③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④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省商务厅将材料审核后,上报商务部申请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商务部审批、商务厅审核)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油库建设的程序

(同仓储企业油库建设程序)

四、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的时限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不属于省商务厅审批的项目,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由省辖市商务局收齐材料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相应书面材料的复印件1份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上报省商务厅。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是指:自建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建设批文;收购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有效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及接卸油设施的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

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加油站、点提供建站批文;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加油站、点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无法提供的,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资产评估报告。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不涉及加油站、点迁移的地址变更:行政区划调整的,提供政府文件;规范和细化地址的,提供经省辖市商务局实地考察的证明;街道、道路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地名办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后补发问题

1、补发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零售企业应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①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批发、仓储企业提供原件及3份复印件,零售企业提供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复印件2份);

④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报纸原件);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⑤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正副本双证遗失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须经省商务厅(或者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部门)现场核对后,分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补办新证。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的注销和撤销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连续歇业半年以上),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可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省辖市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可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除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规划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规划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及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让申请;二是经营资格注销申请);

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3、省辖市商务局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初审文件;

4、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5、原经营企业建设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如原经营企业是在豫商改〔2005〕30号文以前验收发证的,上述4-9项内容提供不了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其中一种:①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②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③有效的产权收购文件④资产评估报告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土地证;

14、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5、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16、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证明;

17、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是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

19、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0、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21、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

22、对于新建验收未发证的,要附原投资主体验收表,但没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18、新企业收购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收购;

(二)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批复文件下发以后,新企业(买方)持下列文件到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

1、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3、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

4、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包括乙醇汽油供油协议)。

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6、原企业成品油经营证书复印件。新建验收未发证的,提供验收表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扩建

扩建是指在原址增加土地面积、加油机台数和枪数(零售企业)、更换油罐和增加油罐容积。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

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在原址扩建,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辖市商务局核发的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同时由省辖市商务局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收回,连同批准文件一并上交省商务厅备案保存。经各有关部门对在原址扩建的加油站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局根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连同验收材料一同报省商务厅,并取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目前加油站建设规划标准的在营站,原则上不进行扩建。加油站在原址基础上改建(不增加土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和枪数、不增加油罐容量和更换油罐)不在此范围。

其他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整改的内容,若涉及到扩建范围的,按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原址扩建的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时,应该根据省辖市商务局批准的扩建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

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在营站,因政府城市规划调整、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需进行原址扩建的,经省辖市商务局批准,在扩建工程完工后,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取回证书的申请文件;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3、省辖市商务局原址扩建批复文件;

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9、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0、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

11、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二)批发、仓储企业油库扩建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在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加油站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加油站扩建,填报《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附件12);油库扩建,填报《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附件14);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专指高

3、加油站或油库扩建方案;

4、消防预审核意见书。

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将年检需提供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同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由省辖市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进行年审,省商务厅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由省商务厅委托给省辖市商务局进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可在《河南省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载,下同);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油库及接卸成品油设施(铁路专用线及鹤管,或输油管道,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油库提供建库批文;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油库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0、上年度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

11、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一是与供油方的供油协议执行情况,二是与被供方签订的供油协议份数及执行情况(原件)。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成品油代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代储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油库及接卸成品油设施(铁路专用线及鹤管,或输油管道,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油库提供建库批文;收购的油库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油库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油库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可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油库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0、上年度油库全景、罐区(无法提供油库全景的,分片提供灌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

11、上年度代储协议执行情况(原件)。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实施细则》附件16,原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须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自建的加油站、点提供建站批文;收购的加油站、点提供收购合同;法院判决或拍卖的加油站、点提供判决文书或拍卖成交书;或建设手续齐全的提供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相符的加油站、点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材料都不能提供的,提供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须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原件);

10、上年度加油站(点)全景、加油区4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原件);

11、上年度供油协议执行情况(原件);

12、水上加油站还要提供船舶检验证书簿(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商贸服务管理处 0371-63576850;0371-63576805

申请新(迁)建加油站(点)经营资格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根据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市和道路建设进展情况的,由县级经贸部门负责召集城建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具体选址、确定加油站建设规摸和用地面积;土管部门解决用地指标、落实用地面积的统征;然后由经贸部门参照有关条件(市场准入标准)确认参拍企业,由县级经贸部门和土管部门联合组织挂牌或拍卖等形式确定投资业主。凡是合法取得土地的业主,可正式向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建加油站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联营加油站还应提交联营协议或合作合同),分析报告应包括建设理由、建设规模、投资总额、供油渠道、投资回收期等经济评价分析内容,填写《加油站新(迁)建项目定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申请材料报市级经贸部门;

(二)市级经贸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加油站(点)发展规划和市场布点原则,完成对拟建站的初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审或召开听证会,符合上报条件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行文后随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在收齐所有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返回经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企业凭省经贸委批文和《审批表》向有关部门办理加油站施工设计、消防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五)加油站(点)竣工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贸委或被授权的市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申请企业将《加油站(点)项目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商务部统一表格)和市级经贸部门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函,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办事大厅,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通过省经贸委办事大厅予以明确答复

(六)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

加油站审批程序

加油站审批流程

加油站审批程序

加油站审批权限

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加油站建设审批程序

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加油站审批程序[材料]

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加油站审批
《加油站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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