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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