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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马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马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我镇全体乡村医生,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与医德水平,全面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医疗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时地完成我院安排的各类工作任务,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及时地报告传染病疫情,快速高效的应对我镇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顺利通过各级专家对我镇的初级卫生保健的达标评审,根据国家出台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合马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希全体乡村医生共同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一、执业准入及组织管理

乡村医生的人选由村委会提名,乡镇卫生院对村委会提名人选进行考核及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许可申请表,由村委、镇卫生院、镇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卫生院报市卫生局审批。经市卫生局审查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审批后注册。注册后的乡村医生应服从乡镇卫生院及当地村委的双重领导,为本村提供基本医疗及预防保健服务,按时参加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举办的医疗、预防保健相关知识及医疗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自觉遵守医疗法律、法规,自觉履行预防保健工作职责,业余时间应努力学习医学相关知识,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水平,为我镇的卫生事业作积极的贡献。

二、疾病控制工作管理

(一) 计划免疫

1、乡村医生应于每月的18日前完成本村的预防接种工作,并于双月20日前报送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成果报表。不得迟报或不报。

2、乡村医生进行预防接种工作时,应作到“接种前先通知、接种时先体检后接种、接种后有观察、接种全过程安全、接种不良反应处理及时有效”。杜绝不体检就接种及给有接种禁忌的儿童接种。

3、充分做好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让全村的新生儿能得到建卡、建证、接种,要求建卡率与建证率均达到98%,且卡证吻合。

4、配合各小学作好秋季入学、入托儿童的查验接种证工作。

(二) 传染病管理

1、各村村医应自觉做好门诊日志的填写登记,不得漏登或缺项。

2、各村村医应及时报告每日收治的传染病病例,不得迟报或瞒报。

3、自觉做好防疫工作记录本的填写登记,不得漏登或缺项登。

4、每年的4—10月还应作好腹泻病例的登记报告。-

5、按结核病管理要求,按时督导访视,每月不得少于1次,指导其规范服药,督促其按时查痰取药,(初治病例于

2、

5、6月查痰,复治病例于

2、

5、8月查痰)对项目管理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的报告处理。

(三)、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工作

1、规范使用《居民死亡登记本》《儿童保健登记本》《孕产妇保健及高危筛查登记本》《出生人口登记本》。

2、切实履行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即“三网监测”的报告义务,不得漏报或瞒报。

3、抓好本村的孕妇的产前检查、新法接生、产后访视及高危产妇的住院分娩工作。

4、切实开展好本村的7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体检工作,做好“

3、

2、1工程”的建设。(即:1岁内体检3次,1---3岁每年体检2次,3---7岁每年体检1次)

5、不得为未持有生育证的孕妇接生。

三、执业规则管理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2、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的医学团体;

3、参加业务培训与学习;

4、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获取报酬;

6、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2、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3、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执业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情况危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4、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学活动。

5、乡村医生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村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附:乡村医生管理实施细则

合马镇乡村医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管理我镇全体乡村医生,全面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与医德水平,全面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医疗法律、法规的实施,及时地完成我院安排的各类工作任务,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及时地报告传染病疫情,快速高效的应对我镇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顺利通过各级专家对我镇的初级卫生保健的达标评审,根据合马镇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特制定《合马镇乡村医生管理实施细则》,希镇卫生院与技术站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第一条:乡村医生应自觉参与市卫生局的年检及培训学习,无故不参与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乡村医生资格;不参与培训学习的,一次扣发工资50元,并积极向镇卫生院递交书面检查,并争取再次培训学习。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乡村医生资格。

第二条:对乡镇举行的培训学习或召开的会议,乡村医生应积极参与,如因事不能参与,应在培训或会议前一天向卫生院请假,获卫生院准假的,每次扣发工资5元,未准假的一次扣发工资20元:未请假的,视为为旷工,一次扣发工资50元,开会迟到一次扣发工资5元,无特殊原因不参与培训、会议达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乡村医生资格。

第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在诊疗活动应极端认真负责,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一年以内发生二次以上差错事故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执业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情况危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如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后果的,给停业3—6月的处罚。

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诸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相关卫生统计报表或卡片,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否则,一经查实,即扣发工资10元/次。 第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否则,一经查实,即扣发工资10元/次。 第七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学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即扣发工资10元/次。

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村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否则,一经查实,即扣发工资2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给合作医疗参合病人诊疗过程中,不得虚开处方或违反国家诊疗收费标准套取合作医疗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即报镇合管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村村医不得给未持有准生证的孕妇接生或给孕妇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否则,一经查实,即报镇计生办从严处理,并处当事人罚金300元。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应规范书写处方及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否则,发现一次扣发工资5元。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于每月(未开设接种门诊的村卫生室逢单月接种)的18日前完成本村的预防接种工作,并于双月19日前报送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成果报表。不得迟报或不报。凡逢接种月未履行接种义务的,扣发当月工资;虽履行接种义务但报送报表推迟的,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进行预防接种工作时,应作到“接种前先通知、接种时先体检后接种、接种后有观察、接种全过程安全、接种不良反应处理及时有效”。杜绝不体检就接种及给有接种禁忌的儿童接种。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乡村医生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充分做好计划免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让全村的新生儿均能及时得到建卡、建证、接种,要求建卡率与建证率均达到98%以上,且卡证吻合。如发现儿童出生后一月仍未建卡、建证并接种,发现一例扣发责任村医5元。

第十五条:按结核病管理要求,按时督导访视结核病人,每月不得少于1次,指导其规范服药,督促其按时查痰取药,(初治病例于

2、

5、6月查痰,复治病例于

2、

5、8月查痰)对项目管理病人在服药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的报告处理。如未按时参与督导,则取消有关经费的发放。并在年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规范使用《居民死亡登记本》《儿童保健登记本》《孕产妇保健及高危筛查登记本》《出生人口登记本》。 不得漏登或错登。 否则,将严肃追究乡村医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切实履行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即“三网监测”)及妇幼工作相关报表的报告义务,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十八条:抓好本村的孕妇的产前检查、新法接生、产后访视及高危产妇的住院分娩工作,确保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全。

第十九条:切实开展好本村的7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体检工作,做好“

3、

2、1工程”的建设。(即:1岁内体检3次,1---3岁每年体检2次,3---7岁每年体检1次)

第二十条:年终考核检查不足75分的乡村医生扣发150元工资,不足60分的扣发200元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足60分的报请市卫生局取消其执业资格,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200元、150元、100元;凡获市疾控中心年终考核前名的分别奖200元、150元、100;经市疾控中心年终考核排名倒数第

一、二名的,分别惩200元、150元。

合马镇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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