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样本)
甲方: (单位/公司) 乙方: (高校毕业生) 为明确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2014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的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为 元;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供 500 元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助及最低工资标准 1070 元;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
1 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见习时间之外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6.见习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提前终止见习协议:⑴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选中正式招用的;⑵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⑶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⑷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⑸见习毕业生主观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⑹见习毕业生因其他原因提出终止见习协议的。
四、违约责任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9.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1.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2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名):年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