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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4]271号)。

二、办理条件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三、办理凭证

1、丧葬费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火化发票。

2、一次性抚恤金

⑴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有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

⑵退职的人员死亡后,可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

四、受理部门

事业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受理。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所在单位办理离、退(职)休人员减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结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一并支付丧葬费,支付标准为4000元/人。由单位发给死亡人员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退休前10个月工资(不包括市定补贴和各种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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