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士官退休费(退休工资)计发标准
军令20年(含年20年)以下的,干部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85%发给。军令20年(含年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令每增加一年,增发1%;
因战、因公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退休费:干部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按100%发给。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或参加工作的,提高5%。
立功者:1等功提高15%,2等功提高10%,3等功提高5%。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退休费(退休工资)的入伍时间、奖励、地区三种补助可合并计算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退休工资)不得超过100%。即:不得超过原在职时的工资。 文件来源:解放军总后勤部1997年12月1日《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解放军四总部(1992)参联字2号文件。这是目前部队使用的发放标准。
近日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后财【2009】188号)文件,《关于调整增加军队干部、士官、士兵、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退休干部每月增加生活性补贴的标准是:正团1365元、副团1255元、正营1140元、副营1040元、正连940元。此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军队干部.士官退休费计发标准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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