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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纪律

发布时间:2020-03-04 09:2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招投标工作纪律

1 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招投标项目的管理,规范集团招标采购作业流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性、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纪律。 2 适用范围

本纪律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子集团(公司)、项目部招投标项目管理及集团董事会认为应招投标的项目管理。 3 职责

3.1 集团招投标部是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项目的组织协调。 3.2 集团审计部、稽察室负责对集团招投标过程中的组织纪律进行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集团招投标部工作纪律

4.1.1 在评标前一天提出评标小组成员建议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的确定必须经过分管总裁审批。

4.1.2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1.3 不得在开标前泄露项目的谈判资料、价格、标底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信息。 4.1.4 不得在开标前泄露已报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称和数量,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其他投标单位的情况,及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信息。

4.1.5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1.6 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4.1.7 不准替投标单位向评标工作人员打招呼或暗示。

4.1.8 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参与投标的项目,该成员应予回避。 4.2 项目管理单位工作纪律

4.2.1 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申请招标;因特殊情况由分管总裁特别批示的项目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招标;

4.2.2 不得将应列入招标范围的项目进行分解逃避招标;

4.2.3 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招标项目的谈判资料、价格、标底及其它需要保密的

信息;

4.2.4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2.5 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4.2.6 必须与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3 评标小组人员工作纪律

4.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4.3.1.1 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

4.3.1.2 与投标人存在隶属、聘用或资产关联等直接利益关系的,可能影响评标公正评审的;

4.3.1.3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公司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3.1.4 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的。

4.3.2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照评标活动日程安排,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4.3.3 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未经评标小组组长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4.3.4 在评标工作过程中,评标小组成员应关闭通讯工具。评标小组成员应自觉将通讯工具交现场稽察人员保管。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须报经评标小组组长同意。

4.3.5 评标工作期间应遵守保密规定,所有评审文件、资料(包括评标文件、评标记录等)不得携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复印或抄录后携带外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对外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比投标人的有关评标细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任何信息。

4.3.6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采用不正当的言行影响其他小组成员公正评标。 4.3.7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与承包商、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3.8 评标小组评标定标必须写出评标报告,不准没有书面依据就定出中标结果,评标报告应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谈判的实际情况。 4.3.9 评标最终结果必须报经集团分管总裁审批,方可对外公布。

4.3.10 在招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对违纪人员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稽察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4.4 投标方纪律

4.4.1 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材料,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 4.4.2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 4.4.3 不得进行串通投标;

4.4.4 不得向招标人、评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赠送或行贿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4.4.5 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5 违纪处罚

4.5.1 集团招投标部、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在招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集团有关规定给予降职、降级、罚款、开除等处分。

4.5.2 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没收财物、取消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警告、降职、降级、罚款、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3 投标人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的,或串通投标价格,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投标的;或以不正当手法干扰招标的,报分管总裁批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取消下三年度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它

5.1 本纪律于2006年6月16日首次颁布,第一次修订沿革说明见附件1。本次为第八版,系沿用制度,具体内容未作变动,仅对制度编号、有效期及标注栏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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