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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补缴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7: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现已发布,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文件)及我局社会保险补缴审批问题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5日至9月30日,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养老保险的,需用人单位向我中心稽核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程序,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补缴前,应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时段、缴费基数状况,一次性为全部需补缴职工出具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申请时间为每月5至15日。

二、接到单位补缴申请后,稽核部向用人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单位经办人员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领取、签收。

三、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规定时间,向稽核部提交如下材料:

1、单位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印自何处、是否与原件相符)。

2、如单位由银行代发工资,需提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代发协议》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2009年1至2011年3月各月代发工资明细。如单位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需出具其他相关证明

3、《员工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工资明细表》(纸介表格一式一份,同时报送Excel表格电子版)

4、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31日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基本情况及双方签章内容各印一页,并加盖单位章)

5、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底人员离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离职人员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基本情况、双方签章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内容各印一页,并加盖单位章)

6、《承诺函》(一式一份)

7、《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稽核部将在60至9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检查工作,并在稽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补缴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

补缴单位依据该意见书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审批表》、《社会保险稽核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涉及补缴基数差的,需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基数差审批表》、《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基数差明细表》(一式两份),交稽核部核准。

五、稽核人员依据稽核检查结论,认真核对被稽核单位填写的各项表格,准确无误的,两名稽核人员分别签字确认。此后,随同其它稽核检查材料报稽核部部长、主管主任、中心主任核准。核准后,由稽核人员将有关表格返回单位。

五、单位携带《稽核整改意见书》及核准后的《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审批表》、《社会保险稽核补缴明细表》(一式一份),涉及补差的携带《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基数差审批表》、《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基数差明细表》(一式一份)到收缴部相关柜台,办理补缴及基数变更业务。

六、基数变更及补缴到位后,单位需将表

四、表

五、表十及补缴发票复印件交稽核人员归档留存,稽核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七、在稽核检查过程中,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稽核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整改的,稽核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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