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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国不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后起诉“离婚”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这里要探讨的同居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应该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统

一、理解上的分歧,尤其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和表述容易引起歧义,故有必要进行探讨。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解读和理解。

一、“同居关系”一词在《婚姻法》及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均有表述

《婚姻法》中涉及“同居关系”表述在3条、32条、46条,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12条也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15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条(一)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3条、32条、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1条(二)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法律确立结婚登记的法律制度。《婚姻法》规定,男女双双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法律对同居仅做个别表述,实际上表明我国法律对同居的态度是既不鼓励也未明文禁止。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法律也不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均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及纠纷处理,法律规定指向主要涉及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此即为非法,而对生活中常见的未婚青年的同居不做明确规定,由此也看出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的基本态度:除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文 禁止,法律不做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三种情形,也相应地印证了这一法律原则,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起诉的,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二、基于同居关系而发生的法律后果

同居关系分为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

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一)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至于如何称呼这种人身关系,可以沿用西方的“生活伙伴关系”这一说法,或者称为“同居伙伴关系”。这样,就可以把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以及其他合伙关系区分对待。

(二)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财产制。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一般合伙的共有关系,当事人之间仅仅只存在财产关系,而非婚同居当事人是以感情为基础而共同生活产生财产关系,与合伙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按一般合伙关系来处理[4]。我认为,非婚同居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一项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就可以自愿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物所有以及债务承担,订立财产处置协议。而此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非婚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 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出现的问题也是千姿百态,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同居关系主要存在以下情形:94年2月前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即为事实婚姻;94年2月前未婚男女的,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受理案件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受理案件时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按同居关系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关系,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大家对事实婚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关系的理解与应用认识上是一致的,即94年2月前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按事实婚姻予以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依法解除。但对“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按同居关系解除”规定理解不一。社会生活中,存在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

从同居的婚姻状态分析,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是一般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同居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形,实际上这两种状态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这从法律的严格禁止规定中可看出,解释(2)实际规定了3层意思:

1、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3条、32条、4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3、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起诉的,应予受理并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对经审理并查明的94年2月前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即为事实婚姻,在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为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并查明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关系”,表述为解除同居关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一般意义上的同居关系也即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是否应予裁决,如何表述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情形:一种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二种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三种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解决子女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对一种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首先在案件受理前告知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按婚姻纠纷受理并按婚姻关系予以解除;如果不补办登记手续,则裁定不予受理。这里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条:关于“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按同居关系解除;”理解问题,我的理解为法律的规定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而对同居关系也即普通意义上的同居,法律的态度是不予干预。

二种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一并要求解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未领取结婚证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也即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不存在,那么对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是因复合之诉的主诉不予支持而一并驳回。当然也可在立案审查阶段,询问是否登记领取结婚证,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实是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也符合结婚条件,可劝其撤诉,办理登记手续,后在起诉离婚,或中止案件审理,待其办理登记手续后再予以解除婚姻关系。

三种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解决子女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首先,案件定性应是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以此为案由来确定案件性质,而不能确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也不是离婚纠纷。其次,经审查,确实是94年2月后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也符合结婚条件,而未办理登记手续,对其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后再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财产依法处理。在说理部分也即本院认为部分对其同居关系予以认定,法律对其不做调整。在裁判主文部分,仅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依法处理结果予以表述。这其实是一般普通民事案件起诉后需解决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对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与法定婚姻不同,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则为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按照增与关系处理。

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某件财产归一方,该方准备出卖的,如果该财产与另一方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对此财产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他人购买。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的缺泛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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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同居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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