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威律顾字( 2011 )第 号
甲 方:
乙 方: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提高日常工作效率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在物业租赁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十)提供与甲方日常工作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如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有效期限逐年顺延,继续有效。如一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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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则可重新修订协议书或终止协议。
第三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四条 支付方式
法律顾问费于合同签订时现金或转账支付,工作费用于发生前后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宋春根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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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六条第5-7项约定的义务之一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六条第5-7项约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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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尾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按深圳市律师收费标准的八折另行收取律师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2号长
城盛世家园二楼 传真: 传真:0755-83131156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宋春根 电话: 电话:0755-83131378 手机: 手机:13590437043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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