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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我心中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4: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与 法 同 行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龚路中心小学 秦品方

各位领导、各位居民:大家好! 今天,我随我们”龚小讲坛行”和大家共同探讨学法、守法、用法方面的一些体会。

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产生活、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总是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大事来抓,经常强调、常抓不懈。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良好的社会秩序要靠全体人民通过遵纪守法的行为去建立和维护。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可见,树立每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我们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法在我心中,简单而言就是每个公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最终达到“依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公众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

一、心中有法

一)点燃心中圣洁的明灯

在我们心中高悬着两盏明灯,一盏是信仰,一盏是法律,如果说信仰是前进的方向,那么法律便是前进的航标。在浩瀚的人生海洋中,如果我们是一只漂泊不定的小船,那么,法律就是我们的导航灯,为我们指引前进的道路。周公制礼,韩非说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大凡有成就的人无不奉公守法,明礼诚信。军令如山的孔明挥泪斩马谡,他的心中是军法;铁面无私的包拯忍痛铡亲侄,他的心中是律法;鞠躬尽瘁的周总理带头守法,他的心中是国法。“法”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他们心中闪烁,照亮了自己,照亮了别人,照亮了千年……。在包拯的公堂上,“法”是那张高悬的明镜,一尘不染;在老百姓的心里,“法”则是那台公正的天平,不偏不倚。

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王国,世界第一部成文法——《汉穆拉比法典》的诞生,在人类历史的土壤里播洒下了一颗法律的种子,经过几千年日月精华的滋养和云电光风的考验,现在已经长成为一株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时迭岁替,法律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法无处不在,它是一个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国家的治理准则,是一架社会的均衡天平,有了法律的制约,国家才有民主和自由,社会才会秩序井然、繁荣安定,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治国无法则乱”,早在几千年以前,柏拉图就说过一句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一样”,正是有了“法”,才使我们得以生活在一个有秩序、有保障的环境中。

在我们心中,“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为它代表着公平和威严,如一把无情的利剑,公平有利地挥洒在每一个角落,令犯罪分子心惊胆寒,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它又是正义的化身,能让浪子洗新革面,重获新生。法无处不在,它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的周围,如电磁波一样无声无息地编织着一张无边无际的巨网,法网恢恢,无论是君臣还是庶民,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将难逃法

1 网;法海无边,对浪子而言,却又回头是岸。

当今社会是法制的社会,全民普法,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已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我们实实在在的追求。“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修身立德,立志报国”是我们必然的选择!我们每个人都应将法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只有认真学法,才能知法懂法;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我们要用“依法治国”的方略去营造一个社会欣欣向荣、人民安居乐业的伊甸园,去实现祖国和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最崇高的理想,去追寻法的真谛。

岁月无痕,而烙在心中的法的印记却是永恒的,心中的法法力无边,当邪恶、贪婪试图靠近我们的时候,它就化作我们左手的盾,保护着我们的灵魂免受侵蚀;当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时候,它就化作我们右手的矛,去惩治和打击罪恶。“法”应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目无法纪必将导致行为的偏差。有些人之所以蜕化变质,是因为他们心中无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将法玩弄于股掌之间,所以才会堕落到无底的深渊。

法在我心中,法在你心中,法在我们的心中。让我们将“法”根植于内心,让“法”在我们的心中烙下深深的印记,让心中的法更加茁壮成长,更加根深蒂固。时代呼唤法律,让我们共同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让我们在物质丰富的今天,用法律充实自己的思想,让法与我们同行!让法律的痕迹在我们的心中成为永远!

二)父亲举报儿子杀人-------心中有法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作为父亲有对儿子教育的责任和权利,要是儿子在外闯祸后,一般都是家丑不可外扬,私下里教育一下,然后罢了。尤其是独生子女时代,要是儿子出了事,一般都会选择袒护,更是替儿子推托责任,可是有一位父亲,却不是这样,竟然在公堂上举证独生儿子。

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李铁生涉嫌抢劫杀人案。作为检方的关键证人,李国平出庭举证儿子的犯罪事实。之后,这位46岁的内蒙古农民一脸坦然地说:“如果我不报案,良心上就过不去。”

如果按人之常情分析,此位父亲似乎不是很爱自己的儿子,或很痛恨自己的独生子,恨铁不成钢。于是只能勇敢的去揭露儿子,举证儿子,让儿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其实,此父亲是非常爱自己的独生儿子的,其爱儿子胜过爱自己的身体,于是老两口不顾一切的去举证,这样可以将儿子的犯罪事实说清楚,有利于法院对儿子的公正判决。

同是父亲,那么李国平如果不能举证,而被杀者王某的父亲王先生就会为失去儿子而感到痛惜,心中就会多了几分迷茫,也会一再喊着“我儿子死得太惨了。”真有鲁迅笔下被狼吃了儿子的祥林嫂下场。可李国平既爱自己的独生子,也爱被害人的儿子。其并不是狠毒的表现,而恰恰是爱心之使然。于是其将自己的儿子送上了审判台,想让对方得到一些安慰,得到一些实物和心里上的补偿,从而获得被害人父亲王先生的一些谅解。这样自己也宽心,给儿子一个明白,于是其的忏悔也是真心的。

法不容情,法外有情。作为父亲做出大义灭亲的选择是不易的,当然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一些大义灭亲古代戏,如《转辕门》等等,都是想说明为了公正绝不能有私情。那么李父的举动,反映出了一个公民正直、善良的道德和法律意识。难道这不是法律的威力和道德的完美结合吗?那么此父更是为了爱自己的儿子,

2 求得儿子改过自新,当然法院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李父的独生儿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许也是李父得到爱子的一点法律的回报吧。

三)有感于茅义英“心中有法,就不会违章”

她是一名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却创造了开车12年,没有任何违章行为的行业罕见的记录;她服务社会,把乘客当亲人,把温暖传递给无数乘客;她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成为服务行业自觉履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文明使者。她是谁?何以能创造这样的奇迹?她就是南昌市大众出租汽车公司的一名普通的“的姐”,名叫茅义英。

12年前,从茅义英第一次开上出租汽车,她就坚定着自己遵章守法的目标。尽管当时南昌的交通环境并不好,路窄,车乱,违规接客下客是很普遍的事,也不管交通管理是宽是严,她总是一如既往遵章守法。如今12年过去了,她已经换了3辆出租汽车,行车上百万公里,却仍然没有出现过一次违章记录。这样的记录在全国同行业中都极为罕见。也正如她的同事所说,“12年没有违章记录,出租车能开到这个份上,真不容易。” 面对人们对她12年来,违章记录却依然是空白的疑问,她总是说:“心中有法,就不会违章。”她不仅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

为了恪守遵章守法的信念,她不仅放弃过很多载客赚钱的机会,还因为不违规上客下客,被客人误解甚至受到委屈。记得有一次,一群年轻人分乘两辆出租汽车从南昌市船山路到长途汽车站,由于茅义英没有像前一辆车一样违章停车,结果坐在她车上的年轻人不但不给车钱,还说要投诉她没有做好服务。茅义英却对年轻人说,你可以不给钱但我不能不要法。另外,她开出租汽车12年来,始终把乘客当亲人,热情服务。一些本地和外地的乘客因为坐过也许只坐过她的一次车,就知道她的服务和人品,许多乘客还与她建立长久的友情。一天,茅义英接到一名远在香港、曾坐过她车的乘客打来的电话,希望她到南昌火车站接自己的母亲,并把她送到江西武宁县老家。当她按时来到火车站时,发现老人神情恍惚。原来老人在火车上被人偷了钱包,一天内连饭都没有吃。茅义英把老人带回自己的家里,给她做饭,照顾她休息。第二天,她又亲自把她送到老家。临别的时候,老人说:“孩子,你跟我的女儿一样亲啊。”当获知这一切后,那位香港同胞非常感动。由于她的出色表现,今年4月27日,茅义英被授予全国文明出租车驾驶员。

四)法在我心中,德伴我成长(一个中学生写的文章) 人们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不是吗?不管是人们在遇到什么困难,什么灾难,是法律给了他们援助;是法律给了他们无比的自信;是法律维护了他们的利益。

每一个清晨都托起一轮崭新的太阳,每一滴露珠都哺育了整个大地,法律的维护使整个地球变得灿烂无比!如果在这个世界上缺少了法律,可以想象,整个地球村会变得多么阴暗!

试想,在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里,你会过得安定、幸福吗?不!绝对不可能。所以,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威胁着我们纯洁、善良的心灵!

我曾看过一部电影----《校园暴力触目心惊》。看过之后,心中一直为被害的孩子感到惋惜。

在一所学校里,到处充满了春天的生机与活力,同学们有的看书,有的玩耍,

3 个个兴高采烈。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

初中某班里,同学们都在打扫卫生,有俩位男生在说话,说着说着竟然吵了起来,一位男生不小心将另一位男同学的毛衣撕破了,这位男生气愤地说:‘你看,你把我的名牌毛衣撕破了,你赔!你赔!。’另一位男生也不甘示弱:‘我不是有意的,你干嘛这么凶嘛?’接着打了起来,别的同学并没有阻止,而是为他们喝倒彩、鼓倒掌,只有一位女同学去报告了老师,当老师赶到时,这两位同学身上已经是这儿青那儿肿了。老师将他们带到了办公室,严厉地批评了他们,并给他们俩讲了做人的基本准则,告诉了他们俩‘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两名同学都认为自己不对,于是握手言和。

放学后,几位男同学起哄说:‘你们为什么不打了,胆小鬼,刚才你们为什么打得那么激烈,现在谁怕谁了?’‘谁说我们害怕了,打就打。’接着又是一场激烈得‘战斗’。然而,同学们得表现更是不可理喻了,仍在那里袖手旁观,并且火上加油、雪上加霜!这时,一位同学王亮被打得头破血流、鼻青脸肿。当到家门口时,终于昏倒了。他的母亲将他送往医院,终因失血太多、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这时,王亮的母亲痛不欲生!

听了这则故事,你们是否有感悟呢?是否同情王亮同学,是否恼恨那班同学呢?是啊,是啊!事情总在不该发生得时候发生,总在不该结束时候结束!

你们可知道,打王亮得那位同学,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那些起哄得,有的是班长、有的是组长,这么优秀的学生成为罪犯,可想而知,会有多少人为他们惋惜啊!

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五)法律在我心中----案例

法律是什么?人一生下来就开始受法律的保护,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法律好比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在船上任何行动是自由的。但超过这个船的底线,就要落入水中——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慈祥的,他公平公正,使受害者恢复名誉,使我们受到关怀和爱护;法律是严厉的,超过他的范围所作的事是不允许的,凡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他丝毫不留情的予以严厉的惩罚。法律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吕某家境贫困,但他从小就刻苦好学。上了初中后,他迷恋上了网络游戏。原本家境就不富裕的他曾经多次偷窃母亲辛苦积攒下来给他念书的钱。母亲多次教育他,可他屡教不改。母亲的心已经凉透了,对儿子失去了信心。家中所有的钱都被他花光去上网了。亲朋好友也不愿借钱给他。于是他开始抢劫。在市民举报中,公安机关很快地抓捕了他。当时他还在网吧打游戏。冰冷的手铐把他铐了起来,他这才醒悟。由于他的年龄未满18周岁,所以被判为有期徒刑15年。将自己的美好前程和美好青春就葬送在监牢里了。

“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社会中犯罪分子都是从“小恶”开始一步步走向犯罪的。这好像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洞是很不起眼,但长此以往船就会沉没。

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的行为的发生做起。要提高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依法治国。法律鼓励的我们要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得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我们决不能做.。

二、法在身边

4 谈到“法”这个字,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那什么是法?我认为法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法伴随在你我身边

每当你驻足熙熙攘攘的街头,注目那些如水般的车流在交通岗前静候,在红绿灯的变换中默默依序分流,你是否能够体验,法在身边?

每逢佳节来临之际,你与亲友把酒言欢,尽情畅谈未来,回味从前,你是否想过,法在身边?

每当你与心爱的人携手,倘佯于月下花前,尽享甜密浪漫,你是否会感谢,法在身边?

每当你举家合欢,看儿女环绕膝前,静听电视里那一曲曲平安之乐拨动你的心弦,你是否顿悟,法在身边?

每当万籁俱寂,你突闻夜半敲门,却能镇定自若,应对坦然。你可知道,那是因为,法在身边。

当你面对人生的风云变幻,突遇不测之殃,却总有人仗义直言,使正义得以伸张,你可否明白,那并非因你鸿运高照,遇难呈祥,而那是因为,法在身边。

等你饱经沧桑,把自己的一生仔细盘点,感叹人间善恶有报,天理循环,你是否已经看透,法在身边。

当你常常为那些不平之事义愤填臂,为那些正义之举热泪盈眶,你的心中一定明白,正因为法在身边,人世间才能崇善惩恶,秩序井然。

法,就在你我的身边,和我们的一生如影随形,息息相关。我们需要付出的是对法的尊重,对欲望的克制,对行为的约束,我们收获的将是生活的春意盎然和生命的秋华丰硕。促进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基石,明理守法,是我们人之为人最基本的起点。

二)法在你我身边(案例) \"您好!欢迎您收看《案件聚焦》……\"主持人苏宁那熟悉的脸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一家人正围坐在电视机前收看《案件聚焦》,我目不转睛地看着电视机屏幕,不知今天又会播放什么案件。自从去年在爸爸的影响下,《案件聚焦》成了我最喜欢的一档电视节目,那些动画片、连续剧远远不能与它相媲美,早已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突然从隔壁传出\"咣当\"一声巨响,我不禁吓了一跳,\"妈,怎么了?什么声音?\"\"大概是徐可吧!\"妈妈紧皱起眉头,\"这可怜的孩子大概又要挨打了!\"说起徐可,她是一个安徽来沪的民工孩子,可不幸的是在几年前父母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孤苦伶丁的她只能跟随舅舅生活。刚开始舅舅待她不错,可渐渐地,因为生活开销大,舅舅不给她好脸色。听说最近因她舅舅自己工作不如意,发展到拳打脚踢的程度。邻居们上门劝说多次,可不见效果。

又是\"咣当\"一声,我再也坐不住了,嗖地从沙发上站起来,涨红了脸,说\"我就不信没法治服她舅舅!\"一向胆小怕事的妈妈连忙拉住我的衣服\"别去,又不是没劝过!

5 她舅舅很野蛮的,你一个小孩当心被他打!\"正当我犹豫不决时,电视里又传来了苏宁那亲切的男中音:\"公民朋友们,法在你我身边,法联系着你、我、他……\"对呀,我们为什么不用法呢?\"我惊喜地看着妈妈,那神情就像发现了新大陆。\"法?\"妈妈还蒙在鼓里,\"对呀,现在不是有青少年保护条例吗?你认识的那个家住八村21号的张叔叔不是街道青保办主任吗?走!我们去找他!\"妈妈半信半疑地看着我,\"这有用吗?能解决问题吗?\"\"这天下总有说理的地方吧!\"我急得直跺脚,\"否则《青少年保护条例》定了干吗?\"说完我就急匆匆地拉着妈妈去找张叔叔。

一路风风火火,满头大汗的我们赶到张叔叔家,张叔叔正在吃晚饭,听了我的讲述,张叔叔连忙放下手中的碗筷,气愤地说道:\"这太过分了!他的眼里还有法吗?\"我们三人快速来到徐可家。推门一边,只见瘦弱的徐可蜷缩在墙角,双眼里充满了恐惧和泪水,而她可恶的舅舅正若无其事地独自在喝酒……看到眼前的一切,张叔叔再也压制不住内心的气愤,大声地说道:你还有人性吗?竟对这么可怜的孩子下手!你瞧瞧,这孩子多可怜,没有了父母,你还……\"徐可舅舅抬起头冷冰冰地说道:\"是呀,他没父母,我是他舅舅,我有权打他!\"张叔叔严肃地说:\"对!你是他的监护人,那你就有权抚养他,《青少年保护条例》明文规定监护人不得虐待孩子,否则有关部门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说完从包里掏出一本《上海市青少保护条例》。徐可舅舅第一次听说《青少年保护条例》瞪大了眼睛,脸色渐渐变了,他开始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了,小心翼翼地接过《青少年保护条例》打开本子看起来,许久抬起头支吾着:\"我……我……\"此刻我再也忍不住了,上前一步,一脸严肃地说道:\"徐可舅舅,其实你已经犯法了!\"我指着张叔叔说,\"他是我们街道的青保办主任,完全有权追究你的责任。\"\"对不起!我……我没文化,我不知道。我再也不打了!\"徐可舅舅苦苦哀求,又忙拉起徐可,\"徐可,以后舅舅再也不打你了。\"张叔叔一板一眼地说道:\"可以给你一个机会!不过你记住,要是再这样法律是不会饶过你的!\"徐可舅舅认真地点点头…...夜深了,我、妈妈、张叔叔走在宁静的新村里,温暖的春风向我们吹来,张叔叔抚摸着我的头,微笑着说:\"王丹,没想到你的法律意识还真强,这事多亏了你!要是我们每个公民都能知法、懂法、,用法那该多好啊!\"这时,我的耳边又响起主持人苏宁那熟悉的声音:\"法在你我身边,法联系着你、我、他……\" 三)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一个小学生写的文章) 说到法律,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因为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都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生活得如此安定。例如: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税收等有关的是:经济法;与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有关的是:环境法;与结婚、抚养、赡养、家庭暴力有关的是:婚姻法……除此以外,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

今年的3月1日,正巧也是我爸爸40岁的生日。正因为这是一个大生日,所以,妈妈、爷爷、奶奶便决定给爸爸办得隆重一点,宴请了许多的亲戚朋友以及爸爸的同事、同学们。在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家中有车的,但那一天却为了防止酒后驾车而没有开车来。而开车来的有八位左右,他们都自觉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满了饮料,没有一个人倒酒,因为大家都应该知道,喝过酒的人是不能开车的。根据交通法规定:酒后驾车最轻被处以罚款200元,重则被扣分甚至处以刑事拘留。虽然有些司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内心存在着侥幸心理。可是他们却不是这样,因此,不管别人怎么劝,他们都坚决不喝,一个劲地和劝他喝酒的人

6 打圆场,最终真的是滴酒未沾,我也真的打心眼里佩服他们——这是对自己、对家人、也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积极的表现,可见这些叔叔们肯定是无论做啥事都会很认真很负责的!我为爸爸有这样的亲戚、朋友而感到自豪!

通过这个小故事,你们是不是也认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定是个有着高度责任感的人,更是一个高素质的人呢? 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同样是遵守交通规则方面,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表现。我们全家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到奥体中心打羽毛球。尽管去奥体中心的路上人、车都很少,但是红灯挺多,并且时间也挺长的。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横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有的行人在指示灯为红灯的时候,不顾自身的安危,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穿街而过,好像马路上只有他一人,更或是他不是肉身,而是金刚不坏之身,每每有这样的行人过街时,常令一些正常行驶的司机猛踩刹车,那尖锐刺耳的磨擦声听起来真的很恐怖。每到这时,爸爸就会再三地教育我:“千万不要乱闯红灯,你看,多危险啊!出了交通事故最受伤的还不是你自己!”

由于一些人为了自己的方便,连小学生都能做到的“红灯停,绿灯行”他都做不到,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各种交通事故,中国每年在交通事故上死伤几十万人,这些血淋淋的数字难道不可减少甚至避免吗?我想,随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逐渐加深,由被动执行转变成主动遵守,全民素质提高以后,应该是可以的吧!

21世纪,全社会都提倡要和谐发展。我认为,和谐发展除了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方面下功夫,还应当在提高全民的素质方面多下功夫。当然,要想提高人们的素质,则必须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我立志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四)垃圾引发赔偿案

这是一起由捡拾垃圾引发的赔偿案,个中法律责任的分割令人深思。

北京市某制药厂近几年来一直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由两名村民清运。这二人既未领取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没有接受专业培训。制药厂亦未向二人指定废物倾倒地点。很多小学生都曾拾捡到该厂作为废物随意倾倒的内装液体的针剂瓶。

一天傍晚,当时11岁的小男孩杨某及其堂妹来找小学五年级学生郝某玩。郝某回自家楼道取来原先在垃圾坑里捡到的针剂瓶里的液体,用火柴点燃,和杨某一起蹲在火旁观看。火焰突然蹿起老高扑向杨某。杨某马上被火焰“击中”,面、颈、右上肢等部位被烧伤……

杨某的父母带杨某找到郝家,郝某父母迅速带杨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杨某头、面、颈部、前胸烧伤15%二至三度。费用近万元,由郝某父母负担。此后,杨某又转院治疗24天,花费6024.45元。

杨家调查得知郝某所点燃的“酒精”其实是制药厂倾倒的废弃的硝酸甘油。杨某遂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起诉,要求该厂和郝某的监护人赔偿。经鉴定,杨某伤残七级。

法院认为:郝某点燃的液体即为制药厂倾倒的硝酸甘油事实成立。制药厂在明知废物清运人未领取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经营许可证,亦未受过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却将生产中的危险废物交由二人处置。这种放任危险废物漫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其对杨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郝某系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点火行为”只是起到了使废品硝酸甘油潜在的

7 危险爆发的作用,故其在对杨某侵权的过程中,属次要责任。鉴于郝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向杨某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杨某父母在杨某烧伤事件中亦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制药厂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93950余元;郝某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整形手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4090余元(由郝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已承担9111.39元)。

对该一审判决,三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法律责任不但由肇事者———北京某制药厂和郝某分担,而且受害小孩杨某的父母也因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看管义务而要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个结果说明,法律正是用严密的规则来保证社会秩序有序地运行,每个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

五)居住小区内快速行驶撞死男童----司机背负刑事责任

面包车在小区内快速行驶,结果撞死路边男童,司机因此背负刑事责任。一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司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吴某是一个面包车“黑车”司机,一天,吴某应约去虎丘区马浜花园住宅区接送客人。当天下午,吴某开着面包车进入小区,车子行驶至90幢北侧小路时,吴某看见了正在等待他的客人,于是很快地向前开了过去。当时吴某并没有留意小路两旁的情况,只是一心往前开,忽然之间他感觉到车子颠簸一下,以为是压到了石头。可是很快他就发现路边的行人在示意他朝后看。出乎吴某的意料,地上一个5岁的小男孩倒在了血泊中。吴某赶紧送小男孩去了医院,可是小孩已经死亡。事发后,小男孩的家人一直在哭诉着,小孩只是坐在路边看书,怎么就在自己的小区里,那么一眨眼的工夫就没了,小区内的车子怎么能开那么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小区内行驶车速偏快,未观察清楚路面情况,致使事故发生应当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也因此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居民住宅小区内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六)法在身边案例

撕毁法律文书

被处拘留半月

日前,三门峡市区一妇女因亵渎法律文书被依法拘留15天。

事发当天,在一诉讼当事人向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未成年人)赔偿一案中,赵某的父亲和母亲(已变更为该案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与传票后,当众谩骂法院执行人员,其母董某还将执行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当场撕掉,公然抗拒法院依法执行,最终受到处罚。

8 醉酒打死工友

一审被判死刑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醉酒后打死好友的张伟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人张伟光与受害人侯苏华均系三门峡市会纺集团青年工人。二人在同一个车间,平时相处甚好。2001年7月30日中午,嗜酒如命的张伟光在同事的婚宴上一气喝了七八两白酒,临走又拿了一瓶,晃晃悠悠回到车间,便缠着提前退席、正躺在长椅上休息的侯苏华喝酒。侯不予理睬,张纠缠不休。侯十分恼火,二人便厮打起来。侯把张摁在地上打了两拳,踢了两脚后继续躺下休息。张伟光骂骂咧咧出去。不一会儿,他拿了一把专用大扳手回来,朝侯的头、颈部连砸3下,致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保姆伸贼手

被判拘役罚款

日前,趁雇主不在家之际行窃的小保姆张某(17岁,义马市人)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0年11月的一天,在渑池县城任某家中当保姆的张某趁雇主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任家价值5000余元的金首饰、衣服等物品。案发后,所盗物品被追回并交还失主。因张某作案时不满18岁,且能认罪服法,积极退赃

三、扛着“法律”去维权(真实事例)

两年前,我从西南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怀揣着梦想和为数不多的生活费来北京谋求发展。在朋友的帮助下,很快找到了一份在某电脑公司销售防病毒软件的工作,从此开始了“北漂”的生活。我所属的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薪水还可以,当时的就业形势紧张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能在人才济济的北京得到这样一个职位,我已经很知足了。因此,当试用期满,人事经理通知我说公司不会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我选择了沉默。

此后的日子里,我努力工作着,一边为公司创造着财富,一边实现着自己的人生理想,我的销售业绩在同事中总是名列前茅,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资源,并与他们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这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05年4月,公司终于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一年,我着实高兴了一阵子。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超乎人们的想像。上个月,在公司人事变动和调整营销计划过程中,我与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他们借故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按照行业中的通行做法,公司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

失去工作的头几天,我的情绪十分低落,毕竟这是我人生中第一份职业经历。我向几个关系较好的朋友讲述了我的遭遇,他们都很同情我。其中一个朋友恰好从事工会工作,他鼓励我拿起法律武器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并送给我一本《全国职工普法知识读本》。书中有关《劳动法》的内容对我触动很大,使我以前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了理性认识,我明白了法律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许多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针对我目前的情况,《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

9 偿金。

上述规定使我豁然开朗,虽然我是今年四月才签的劳动合同,但此前已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应算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天,我带着《全国职工普法知识读本》去和公司交涉,在向公司负责人陈述了利害关系并出示了有关法律条文后,我得到了应得的补偿。这几天,我正和一家台资电脑公司接触,他们打算聘我做北京地区的销售代表,一个不错的前景正在眼前展开。

生活在这个时代,我们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劳动者,我们更离不开《劳动法》,希望它能够成为我们权利的保障书。

维权故事一

春节期间,我和女友来到长沙旅游。一日,我们到一土鸡店就餐。服务小姐殷勤地为我们服务。我点了一只精制烧鸡,要了些饮料,小姐提醒我说:“来一份清淡点的蔬菜吧,吃完烧鸡后需要爽爽口的。”我打心眼儿里感谢小姐考虑得如此周到,“你们这里有什么好吃的青菜吗?”“我们这里的炒青菜味道不错的。”“多少钱一盘?”“7元钱一盘。”“行!来一份。”

我和女友,听着舒缓的轻音乐,津津有味地吃着烧鸡,风卷残云般把桌子上的菜一扫而光。女友吃完了我还是舍不得盘子里剩下的几根青菜,我硬是一根一根全部吃完才心满意足。可当结账时,小姐报出的费用着实让我吓了一跳,我便要来账单过目。原来说好7元钱一盘的青菜,在账单上变成了55元。我笑着对小姐说:“您弄错了吧?这青菜是7元钱一盘的,怎么变成55元钱了。”“没错,这炒青菜里放了鱿鱼丝!”我方才想起今天吃的炒青菜确实不错,味道鲜嫩。但是我想,不对啊,怎么不征求客人意见呢?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涌遍全身。我还是心平气和地说:“我点的是7元钱的炒青菜,您上这种价格的炒青菜,也应该事先征求我的意见呀?怎么没经我同意就给上这种菜?”“你点的就是这个菜啊!我们这里没有7元钱的炒青菜。”小姐居然还理直气壮。一听小姐出尔反尔,我当时感觉自己走进了一家黑店似的,心里冒出一股怒火:“你说什么?是你亲口告诉我一盘青菜7元钱的,怎么不承认了?你存心宰我是不是!”

小姐见在气势上压倒不了我,转身走了,叫来了一个领班小姐。领班小姐微笑说:“先生,我们这里根本没有7元的青菜,你点的是55元的。”一边微笑一边狠狠地宰客是我从来没有见过,让旁人看了好象理在她们那边似的。见来了一个帮腔的,我更气了:“你们报价7元,现在要收我55元,这是一种误导消费的欺诈行为,让你们经理来,我要问一问,你们店是店大欺客,还是靠蒙骗客人做生意?”向来胆小的女友见我发火,忙掏钱付账:“别争了,算我们倒霉,不就55元钱吗,给他算了。”我一把将女友手中的钱夺过来:“不行,我今天非把这个理摆平不可!”

这时,周围用餐的客人纷纷停着把目光投向我们,有些还在议论纷纷。自知理亏的服务小姐说:“我们到服务台谈吧,你这样会影响客人就餐的。”我说:“影响客人就餐是由于你们欺诈客人引起的,责任只能由你们自己承担!再说,我如果私下里跟你们谈,别人还以为我故意赖帐,企求与你们和解。”

小姐喊来了该店的值班经理。这位经理听了我的投诉后,也不承认他们的服务员有欺诈行为,但明显放低了态度,表示价格上面可以优惠一点。我坚决不同意,提出如果那位报价小姐向我赔礼道歉,我可以按55元价格付,否则,只能

10 按7元价格支付。

经理见我坚持不让步,用伪善的安慰口气说:“也许服务员报价有差错,但绝不是有意欺骗您。如果那样,我们马上辞掉她。”见他态度有所转变,我也用平缓的语气说:“这位服务员报的价绝对是7元,我们是来旅游的,出来花点钱无所谓,但你们不能用欺诈手段多赚钱,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讲求诚信,维护好自己的形象就是创造自己的品牌。”听了我的一番话,这位经理最终做了让步,同意我按7元价格支付。

维权故事二

记得那天,在一间信誉良好的手机里买了一部梦寐以求的手机,开开心心地拿住手机就走了,但不愉快的事就发生了,手机用不到两个星期就出现了问题,我及时记得手机是三个星期包换,一年保修的,我就拿着手机往手机店跑,但万万没有想到,当我一说到手机有问题需要换一部时,本来一脸笑容的售货员立即脸拉长了,多么令人不安的一个脸孔,他们不但没有处理,而且还说出种种理由来推卸责任,说不关手机本身问题,我们的手机一直质量都很好,一定是你不知在那里弄错了什么,把所有问题都推到我的身上,始终都不肯为我换一部,我就跟他们理论,当时买手机时说好是三个星期包换,可是现在却不承认当时所说的承诺,难道你们就是这样处理所有问题,欺骗顾客的吗?经过一段时间都没有结果,对方还是那么坚决,我也有一点动摇了,可是我马上想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小的方面讲,它是一项社会基础性工作,关系群众安居乐业;从大的方面讲,联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不能就此罢休,要为自己讨个公道,我一直坚持到底,为自己的利益争权,反正自己有理就要争,邪不能胜正,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这句真的没错,我终于得到了自己所争取的事,商家终于承认了所有的一切,给我换了一部手机。

社会是一个很大的团体,有很多假商品流传在社会上,人们一不留眼很容易就会掉进深渊,掉了进去就像掉了一大黑洞一样,很黑,很黑........从而造成消费者在经济上巨大损失,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失去信心,这样不但造成消费者有重大损失,还造成社会经济的损失,社会也出现好多打假广告,但这些商家只顾自己利益,却万万没有想到造成这么巨大的危害,不过也有明亮的一天,只要能坚持自己的理念,就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一切.许多消费者不是每个都能替自己讨公道,有时会遭到商家的重重阻拦,还会有许多理由去推卸责任,令消费对商品失去了信心,每个在遇到同样问题时都希望能够得到满意结果,但是这并不是都那么如意,消费者在遭到商家种种阻拦时都会从此退缩,这样不但令消费者在经济上有损失,也直接帮助了那些商家继续这样蔓延下去,社会也从此变成了一个另人不安的社会,这样社会经济也从此败落,我们要意识到国家是有法律的,我们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应该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自己能坚持到底,我相信也同样能得到自己的权益.,每个人都按《消费者权益法》来做,我相信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大家也有一个安定的社会。按正常途径向与经营者协商,如果不能妥协,就按照法律途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21世纪是一个法治社会,只要人人都守法,社会是美好的。

6元钱的维权故事

日常生活中,有人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认为事情不大,就不了了之。其实这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的态度。我认为,维权没有小事。如果我们每个

11 人都能时时想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这个社会才能越来越和谐、健康。

下面,我就讲讲自己经历的6元钱的维权故事。

今年1月15日上午,我收到一条发自“96250010010”的短信,内容为:“系统提示,尊敬的用户,您06年短信积分的100元话费尚未领取,资费2元,直接回复数字1领取,询010-64857851。”

看到“10010”,我以为是联通公司搞的一个活动。我立即回复,结果连续回复了三道问题,就再也收不到任何信息了。第二天,上网查询实时话费时,我大吃一惊:竟然扣了我8元信息费。

2006年9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

根据这个规定,信息提供商最多应扣我2元钱。该信息提供商除了收取的资费不明外,我认为其使用联通客服号“10010”作为其代码的后缀,分明是布下陷阱,诱导消费者。

我投诉至短信运营商,要求运营商责令“9625”信息提供商作出整改。

1月23日,一位自称是“9625”老总的女士打来电话,态度非常冷漠:“请你长话短说,不要啰唆,我非常忙,我给你打电话已经非常给面子了,你投诉我们公司到底有什么目的?”

欺诈消费者,竟然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

2月2日,我再次收到“9625”下发的同样内容的信息。我再次投诉。结果还是上次那位自称老总的女士打电话给我,并对我破口大骂,还威胁找人整我。

我将情况如实反映给运营商,请求运营商对此事进行处理,但运营商一直未有任何实质性回复。

于是,我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

3月1日,我收到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寄来的文件,要求运营商应加强对信息提供商的管理。

直至“3·15”前夕,运营商才作出处理决定,罚没“9625”三个月的收入。

我认为这样的处理太轻,对信息提供商起不到警告作用。在我的建议和坚持下,运营商承诺,将于3月15日起无限期终止与“9625”的合作。

维权故事给我们的启示

要保存好购物凭证

事件

因为女儿喜欢吃海鲜,张先生在超市买了一斤花蛤。待拿回家煮熟,女儿吃了几个后感觉味道有些不同,有几个还有明显的臭味,张先生检查后发现原来超市出售的这些花蛤都是很早以前进的,由于没有卖出去,超市一直将这些花蛤作为正常的商品出售。经过多次交涉,超市同意赔偿,但是要求提供当日在超市消费的购物小票,而张先生已将该小票当作垃圾处理了,张先生最终获赔50元。 感受

这次的维权经历让我受益匪浅。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主动去维护。维权是一门学问,需生活积累,也要讲究技巧。我想,购物小票是凭证,不能随便将凭证丢弃,一旦出现问题也比较好解决。

要学会投诉

12 事件

一位姓凌的消费者给晚报经济新闻部寄来一封信,信里满满地填了六张纸。凌先生在信中提到他的一个维权故事:日前,他在超市购物时看到一对夫妻和服务员起了争执。原来这对夫妻刚买了套规格为“150/195”的床垫,回家后却发现床垫的尺寸成了“100/195”。于是要求超市退货,而服务员却不让调换。“不让调,拿回家也没什么用。”这对夫妻把床垫扔进服务台后就打算走了。凌先生见此情况,即向服务员表示要见他们的经理,并力争理论。最后,超市的值班经理向这对夫妻道歉,并表示可以换货。 感受

不要认为是小事,便“算了,算了”,应该积极地去投诉,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懂得一些法律,学会投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调查显示:九成消费者遇到纠纷求助“12315”

2008年10月12日

上海一项最新调查结果显示,九成左右的消费者遇到纠纷时,会通过拨打“12315”热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123 15”热线已成为消费维权与举报违法经营的综合受理平台,有96.3%的被访者表示,如果在消费中遇到问题会求助“12315”热线。其中,五成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曾经拨打过“12315”热线;两成被调查者表示,他们的亲戚朋友使用过“12315”热线。

调查结果还显示,在拨打过“12315”热线的消费者中,接近90%的人表示通过热线维护权益获得了成功。而无法成功维权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投诉的内容不属于热线受理范围,或打不通热线电话。

据了解,目前,上海的“12315”维权服务平台已与长三角地区的14个主要城市实现联网,建立了异地消费维权快速通道,从服务上海本地消费者向服务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拓展。

四、法律小常识 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劳动司法解释等。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的有意识并有一定目的的体力或脑力的劳作。但要成为劳动法上所指的劳动,还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必须是在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其次必须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第三是在从事职业性的有偿劳动。劳动关系是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包括有一定的经济因素,同时还包含有相当的社会因素,因而不同于民法中的单纯的债的关系。劳动关系所附随的一切关系是指劳动法不仅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还调整关系到劳动者职业上之地位而发生的一切关系,如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职业介绍、集体合同等内容均属劳动法规制的范畴。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13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介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概念吗?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五、欣赏村民创作的诗

当法治走进我们心中

当法治走进我们心中, 眼前又绽开新的姿容。 天更蓝树更绿花儿更艳, 月更明星更亮太阳更红, 大地洒满明媚的阳光 身边吹拂和煦的春风 我们创造出和谐盛世 撑起这一片万里晴空

当法治走进我们心中

时代又跨入新的航程 人更俏笑更美歌儿更甜 风更正气更清爱意更浓 文明的风尚陪伴左右 正义的追求一路同行 我们尽享着和谐生活 拥抱这一片万里晴空

守法从每个人开始,守法从每一细节做起。至此,个人的守法就变为大众的守法,小和谐就能汇聚成大和谐。

普法二十多年间,我国法律日趋完善,并渗透到了各个领域,涉及到各行各业,犹如一张无形的巨网,时时刻刻都在猎狩着我们的违法行为,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我们的一切权利。如果你弃之而不顾,违犯了她,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你懂法、知法,合理用法,那么她将是你的保护伞,是你的助跑器。

哲人康德曾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憾: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

是的,让法在我心中,在你心中,在我们的心中。我们应该庆幸我们能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所以我们时刻要记住:法在我们身边,法在我们心中,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法,一颗栽在我心中的大树,一条清澈的小溪,一个坚强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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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法在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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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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