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概念: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者行政权力,操纵或者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
1.市场垄断行为包括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注:反垄断法并不一概反对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的集中不适用反垄断法
2.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的执法体制: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卡特尔,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等,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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