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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1: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办法

(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保证桥梁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其他公路的危桥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危桥,是指处于危险状态,不能达到通行安全的桥梁,既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四类、五类的桥梁。

第三条 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公路管理局指导和监管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危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查省局委托的桥梁技术状况复核认定检查报告,安排危桥特殊检查计划并负责审查特殊检查报告,提出危桥改造计划,组织危桥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察。

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定期检查工作,认定公路危桥,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桥梁特殊检查,提出危桥改造的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级公路分局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病害发展的观测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发现危桥,并具体落实每座危桥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章 危桥的认定

第四条 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时,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首先检查基础、墩台、支座、上部承重结构等重要部件的缺损是否影响了全桥的技术状况评定,若影响,则以最差的重要部件的评分为该桥评定等级;否则,以各构(部)件权重的综合评定方法评定该桥的技术状况。

第五条 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时间根据公路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公路桥梁竣工接养1年后。

2、一类、二类公路桥梁一般3年检查一次,三类公路桥梁每半年检查一次。

3、负责公路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发现桥梁技术状况达到

三、

四、五类的,应当立即向市公路管理局报告,市公路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六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公路分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并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认定,难以判断损坏原因的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应在进行特殊检查后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评定。若评定为危桥,应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告认定结果,同时编写危桥评定报告。

危桥评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定期检查数据表、病害发现的过程、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病害成因、机理分析及准备采取的保障措施等,必要时附特殊检查结果和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

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桥梁定期检查需延长时间的饿,应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情况说明。

第三章 报告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在完成危桥评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是交通(运输)局和省公路管理局报告,并附危桥评定报告,同时通知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 按照《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公路交通中断疏通应急预案》规定,国道、省道发生突发事件致使交通中断,预计处置、修复时间在12小时以内,为Ⅳ级一般预警;国道、省道发生突发事件致使交通中断,预计处置、修复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为Ⅲ级较重预警;国道、省道发生突发事件致使交通中断,预计处置、修复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为Ⅱ级严重预警;国道、省道发生突发事件致使交通中断,预计处置、修复时间在48小时以上,为Ⅰ级特别严重预警。

第十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求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保障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出现突发事件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规定上报事件书面报告。

事件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路线、桥梁名称、桩号、管理单位;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和联系人。 第四章 应急与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的缺损明显达到

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后,未进行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二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在做出危桥评定后,应提出保证通行安全的保障措施,并负责实施或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应对已认定的危桥必须采取保障措施及临时加固措施,发布公告,设立限载、限速标志,限制大型车辆通行危桥,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预告。应对每座桥均制定应急预案。

对于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桥梁,要设专人严防死守,做好监测记录,保障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

关闭交通或限载的桥梁必须设置好绕行便道或绕行路段,并合理设置关闭交通或限载警示标志及车辆绕行预告、指示、导向等标志,保障限制车辆能够顺利绕行,避免只在桥头设置限载标志而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应及时通知绕行路线所涉及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保证通行安全及绕行路线的通畅。

第十五条 采取关闭交通绕行或限制通行措施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获得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改造计划与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计划下达前,新增危桥调整列入当年计划,新增危桥在当年计划下达后,则先实施,下一年追加计划。

第十八条 采取保障措施后,各市公路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对危桥改造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工作,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需检测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十九条 危桥改造工程应严格按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开工前须完成施工图审批,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接管养护。

第二十条 国道、省道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若移交的桥梁为危桥,可在维修加固满足使用标准后再办理移交。废弃的桥梁必须彻底关闭交通或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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