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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下半年重修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第一年:(1000×15%+300×25%)=225万元 第二年:(1000×15%+200×25%)=200万元 第三年:(1000×15%+100×25%)=175万元 第四年:1000×15%=150万元

四年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225+200+175+150=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帐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用其利润弥补,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 1 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公司整体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第一年:(1000×15%+300×25%-200×25%)=175万元 第二年:(1000×15%+200×25%-150×25%)=162.5万元 第三年:(1000×15%+100×25%-100×25%)=150万元 第四年:1000×15%=150万元

四年间纳税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75+162.5+150+150=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二、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9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008年4—12月应计提折旧600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8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4月一2008年12月的租赁费675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对该厂的工商登记和纳税问题,张先生请有关咨询机构设计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张先生更有利呢? 答: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税发[197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则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8000—2000×9=70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70000÷9×12=93333(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93333×30%-6000=22000(元) 实际应纳税额=22000÷12×9=16500(元) 实际税后利润=88000-16500=71500(元)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原公司的固定资产仍属于该公司所有,按规定可以计提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该公司2008年纳税状况为:

应纳税所得额=88000+67500=155500(元) 企业所得税=155500×33%=51315(元)

个人承包承租收入额=88000-51315=36685(元) 个人所得税=(36685-2000×9)×5%=934.2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36685-934.25=35750.75(元) 通过比较方案一对张先生更有利。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 2 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

筹划1:可以将原协议中的租金200万元包括水费、电话费改为由承租单位自己承担。从租金总额中扣除。

一年下来可以少交营业税:20×0.05=1万元 少交房产税:20×20%=4万元 少交城建税:1×0.07=0.07万元 少交教育费附加:1×0.03=0.03万元

筹划2:将为出租方购买的空调家俱20万元改为经营性租赁,单独定立合同,不纳入租赁房产总额,年租金可定为每年的折旧额4万元,五年下来可以少交房产税20×0.2=4万元。

筹划

3、也可以将后购买的空调与家俱不放入房租总额,改由出租方自己采购,可以在租金中减除。由200万元租金减为180万元,

一共也可以少交房产税:20×0.2=4万元, 少交营业税:20×0.05=1万元

少交城建税与附加:1×0.1=0.1万元

四、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方案一: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十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900×56%-75=429(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

(900-100-75-75-95-429)×(1-33%)=84.42(万元) 方案二: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十170)/(1-56%)×56%≈343.64(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3 (900-100-170-343.64)×(1-33%)≈191.86(万元) 方案三:

1、应缴消费税=900×56%=504(万元)

2、税后利润=(900-100-170-504)×(1-33%)=84.42(万元)

比较方案

一、二和方案三。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所以,采用方案二是最佳的选择。

五、近年来通过科技开发生产出来的五彩棉花织品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以五彩棉花为原料生产布料的某市达尔美纺织实业公司效益却不尽如人意。该企业2003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但是由于新品开发和销售费用比较大,企业年终几乎没有利润。

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2003年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450万元×13%=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金为45万元。该公司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当年缴纳增值税253.5万元(即2100万元×17%-58.5万元-45万元),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25.35万元〔即253.5万元×(7%+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12.07%。如何才能减轻税负?

答:公司应当将农场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独立缴纳增值税。农场自产自销棉花是免税的。

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农场购进棉花可以向农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每年可以多抵扣进项税=350×13%=45.5万元;

每年节省增值税45.5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53.5-45.5=208万元; 实际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8×(7%+3%)=20.8万元; 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5万元;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降为=208/2100=9.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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