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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 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

(二)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 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六)负责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 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七条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按照省水利厅的部署要求,负责对辖管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辖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报备等。

(二)负责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并向省水利厅履行报批手续。

(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五)负责省级以下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时、足额到位。

(六)负责初审和转报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地方矛盾。

(七)负责审批辖管工程施工导流方案和安全度汛方案。

(八)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辖管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十) 负责协调落实辖管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根据省水利厅授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辖管工程绩效评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法规、规定。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等工作;具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工作。

(三)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工作。

(六)负责编报资金到位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工

3 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八)组织编制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

(九)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十)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规定上报统计、安全、财务报告、绩效评价等统计和工程信息。

(十一)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二)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等资料。

4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对于没有通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准予报名和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评标报告,并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招标备案。评标报告报备不及时或者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评分应客观、公正。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应当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认定,对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考核。 第四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

5 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划、细则和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报初步设计,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利厅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水利(务)局主持,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主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在完成事前备案后,原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以工程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主,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条 各市水利(务)局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二) 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 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按照批准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投资资金须用于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财政部门建帐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帐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各市水利(务)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60天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经市水利(务)局初审后报请省水利厅核备。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

8 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需要投入使用的,由市水利(务)局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省水利厅派员参加;市水利(务)局需在投入使用验收前将验收相关资料向省水利厅报备。需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验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按相关行业规定要求执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书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小河流治理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考核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咸宁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

吕梁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汇报

中小河流治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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