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政策
一、正常退休
1、条件:(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程序: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并发放职工退休证,社保经办机构凭职工退休证计算退休待遇。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条件:(1)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目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2、程序:(1)各县(市)由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省
属驻楚企业及州属企业由企业劳资部门将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及补充资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按省劳动保障厅要求,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一次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各县(市)、各企业劳资部门将本年度内上半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相关材料于上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下半年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相关材料于当年6月15日之前报送。逾期报送的,州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责任由各县(市)、各企业自负。
三、劳动能力鉴定提前退休
1、条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职工,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系统治疗不能治愈的,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精神病需5年以上病史,2次以上住院依据;其它疾病需2年以上病史,住院系统治疗不能治愈的),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提前退休。
2、程序:各县(市)、各企业按原程序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相关病历材料报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讨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州劳动保障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四、相关规定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
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 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面向社会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应以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再次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