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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务委员会是现代学校的管理制度,体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人本化、科学化,由政府代表或职能部门代表、社区代表、学校代表等社会多方位代表组成,讨论、决定关系到学生及家长权益、学校重大事情,可以说校务委员会是一所学校管理现代化与否、层次高低的一个标志,一般来说大学都有校务委员会,一般的基层学校并不多见。 委员会委员就是专门决定关系到学生及家长权益、学校重大事情,我们学校的校务委员会委员是由校长,各部门主任,各学科组长,网管员,少年队辅导老师组成。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校务委员会?一般是大学才成立校务委员会。

大学的校务委员会组成:

主任:党委书记

第一副主任:校长

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委员:党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个院、系、中心、所的党政正职。

南京市洪武北路小学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目的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学校与家庭、社区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营造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便于社会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监督,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种教育渠道的畅通和各种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以便更好地培养和教育学生。

二、性质

它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职能

1、参与功能: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

2、配合功能: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3、督促功能: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4、沟通功能: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社区之间的联系。

四、具体任务

1、听取学校工作安排,提供咨询提出意见的建议。

2、有计划地参与学校的重要活动,积极提供教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的课外活动基地,积极提出教育、教学等建议,并帮助落实。

3、参与学校管理,为改善办学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家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4、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社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反映。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负责向社会传递信息,促进社会逐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5、协助学校召开家长会议或家长代表会议,研讨工作,交流经验。

五、工作制度

1、每年制订好工作计划,做到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安排四落实。学期末做好工作总结。

2、每学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其余时间分小组不定期开展活动。

3、非会议与集体活动时间,应积极与学校、班级加强个别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加强委员会所在单位与地区联系,帮助和推动社区教育工作。

5、本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每学年换届选举。

桥林小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提高学校办学活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主渠道,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职能与工作原则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三)审议和决定。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评议和监督。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对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章委员及其权力与义务

第一节委员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等人员担任。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班级负责推选;社会代表由学校直接任命。

第八条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学校应为委员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主动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条学校对校外委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与议事规则

第一节校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务委员会委员推选,同时指定一名学校委员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期集中开会一两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审议决定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主动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社会影响,通过调查研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调各方面关系,使学校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机制。审议有关议题,要及时总结相关情况。决议执行情况须在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每学年结束时,校务委员会主任应通过不同方式向学校、家长和社会汇报校务委员会工作。

第二节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校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有关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提交人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例会在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一般先由议题提交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委员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发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家庭和社会通过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是现代学校制度的组成部分,原学校《章程》应当修订其中有关校务委员会工作的表述,《章程》修订稿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浦口区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浦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浦口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浦口区桥林小学

2010年11月5日

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工作计划

校务委员会名单

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校务委员会制度

校务委员会职责

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校务委员会成员

校务委员会成员

校务委员会制度

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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