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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军人权益撑起法律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军人权益撑起法律保护伞

——观看《为了军歌更嘹亮》宣传片有感《军人保险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军军人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维护广大官兵权益,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人保障体系,保障官兵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军人保险上升到法律高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关心爱护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的生动体现。

《军人保险法》的实施势在必行,军队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柱石。当前,全军部队按照胡主席和中央军委的指示要求,以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为主线,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训练强度大,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科研试验、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任务重,许多官兵长年驻守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等艰苦边远地区,军人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对调整改革军人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军人保险法,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军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军人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保障军人在伤亡,以及退役后年

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据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人介绍,全军和武警部队每年有数十万名官兵退役到地方,需要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现行军人保险制度,主要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体现国家主体保障责任,规范军地保险衔接办法,增强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依法维护军人保险权益。

同时军人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围绕党和国家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要求,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障领域立法步伐。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军人职业性质和保障体制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军人保险的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基金来源和管理机制与社会保险有较大差异,社会保险法没有覆盖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法,以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军人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军人保险方面的法律。为此,此法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为目的,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

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等内容。在立法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体现军人高风险的职业特点和为国家安全牺牲奉献的价值,对军人服役期间伤亡的给予补偿,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二是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军人保险项目和待遇的确定,既确保军人能够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也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三是坚持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对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出规范,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就要求立法者不仅要深入倾听广大官兵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也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2001年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立法考察团,对马来西亚、韩国和芬兰的军人保险情况进行了访问考察。2002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军人保险立法考察团,对德国、法国的军人保险进行了访问考察。对国内外客观详实的调研,为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法律提供了有力支撑。走向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立法工作紧锣密鼓进行相对应,我国的军人保险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不仅为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也为军人保险立法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政策基础。《军人保险法》既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全国人民对广大官兵关怀厚爱的生动诠释,也是以人为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证明。

1、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构建了具有军队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增强了政策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2、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军人保险法》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将原来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都突出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的保障责任和财力支撑。

3、拓展了军人保险保障范围。《军人保险法》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纳入法律规范,为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等,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体现了国家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关心照顾,进一步减轻了军人后顾之忧。

4、服役时“伤有所保、亡有所偿”,退役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随军未就业家属“生活有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中断”,这些广大官兵最为关心的内容已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军人保险法》中,也写到了全军将士及其家属的心坎上。 这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志着旨在解决军人服役期间的伤亡补偿,退役后与地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衔接,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社会保险难等问题的军人保险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法,对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南开支队特勤三队

20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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