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立户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丰台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
二、受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
[1997]60号)。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
[2011]49号)。
1.集体调入
在丰台人才委托存放档案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人员,有在京常住户口,具备干部或工人身份,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个人存档转为集体存档
人事档案已经委托丰台人才个人存档,具有丰台人才《存档证》,接收单位为丰台人才委托存档单位。
3.本区调整(集体转集体)
存档人原委托存档单位和现委托存档单位与丰台人才都已建立人事档案存档立户关系,并且原委托存档单位已结清单位存档费用。
4.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个人存档仅限北京市丰台区户口、干部身份)
原委托存档单位与丰台人才建立档案委托存放关系,人事档案已由丰台人才保管,原委托存档单位已结清单位存档费用,且存档人按要求提出由集体存档转为个人存档。
四、申请材料
1.集体调入
①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存档机构不需此项);
②申请人填写的《转入表》(需加盖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2.个人存档转为集体存档 ①《转入表》(需加盖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②申请人《存档证》。 3.本区调整 (集体转集体)①《转出表》(需加盖原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②《转入表》(需加盖现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 4.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 ①《转出表》(需加盖原委托存档单位公章,已办理人事章备案的单位可以加盖人事章)一份;②存档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卡)、1寸近照一张。
五、受理程序
1.集体调入
①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丰台人才开具《商调函》并提供《生育表》;
③持《商调函》和《生育表》回原单位办理调出手续;
④存档人持档案、原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行政、工资介绍信)、《转入表》、《生育表》等送交海淀人才审核;⑤接收档案后丰台人才开具《转入通知》,并由经办人转交给委托存档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2个人存档转为集体存档
①委托存档单位或申请人向人事档案服务窗口送交申请材料,结清存档费用,办理社保转出
(在丰台人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部已缴纳保险的个人存档人员);
②审核受理后,办理转入单位存档手续;
③丰台人才开具《转入通知》,由经办人转交给委托存档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3.本区调整(集体转集体)
①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丰台人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丰台人才开具《转入通知》,由经办人送交给新的委托存档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4.集体存档转个人存档
①委托存档单位和存档人向丰台人才人事档案服务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后,经办人在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个人存档表》;
③存档人缴纳个人存档费后,在丰台人才服务窗口领取个人《存档证》。
六、收费标准
存档费:标准10元/人/月。个人存档需在办理手续时预交至少三个月个人存档费。
注:1.个人档案调出时要结清存档费用;
2.《存档证》要妥善保管,在丰台人才办理业务时须出示。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8:00
九、联系电话:010-6344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