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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0:2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结合我省审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第三条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应当坚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法律依据准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规范化优质服务承诺制度,树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审计职业道德,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运用规范的文明用语,按规定要求进行礼仪接待。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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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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