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木材检查站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木材检查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赣州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崇义县林业局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和《崇义县林业局首问责任制度》,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崇义县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公共服务时,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义县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木材流通巡查人员),由县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我站履行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到检查站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木材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称首问人),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 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相对人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站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相对人到经办人处;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要将相对人需办理或查询事项、联系电话记下来,尽快转交经
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木材检查站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相对人到有关经办站,应告知经办站的联系电话;或请相对人留下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经办站。
(四)不属于本站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站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相对人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相对人。
(五)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相对人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站或县管理站。
第六条 首问人在接待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充分体现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良好的公仆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相对人询问时,应告知本人的姓名。如果首问人出现无故拒不接待相对人等问题,站领导应对首问人进行批评教育,同一首问人再次出现拒不接待等问题受到投诉,经县管理站督查工作小组查实,即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由于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站内无人接电话而受到投诉的,不能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七条 首问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检查站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八条 首问责任制由县管理站督查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检
查。每月县管理站,对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向木材检查全体人员通报。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作为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条 首问人违反本制度,经县管理站督查工作小组确认的,或受到群众投诉并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按《崇义县林业局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管理在喊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