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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4: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防卫过当的理解和认识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37.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防卫过当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它与正当防卫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因过失而致人死亡或重伤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过当防卫往往是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外部因素刺激下发生的,是一种情绪化的应激反应,更多是出于自动保护的本能。迫于当时情事紧急,防卫行为人必须立即做出反应,否则就很可能成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牺牲品,防卫行为人在无法充分考虑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得当、行为后果是否会超出法律许可限度的情况下匆忙做出的防卫行为,缺乏故意犯罪的动机,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在案件发生后,过当防卫行为人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和理解。

当然,过当防卫行为人的过当防卫行为实施后,即使他能够获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理解,但他的行为毕竟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防卫限度,在这种情况下过当防卫行为人与不法侵害行为人的身份均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过当防卫行为人由于实施过当防卫侵害了不法侵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人身权)而转变成为侵害人,而不法侵害行为人由于受到过当防卫行为人的侵害而转变成为受害人,因此过当防卫行为人的应当就自己的过当防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防卫过当行为人造成防卫过当这个后果,是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这个前因下造成的,不法侵害在前,防卫过当在后,如果忽视不法侵害的前因,只就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过当防卫侵害了不法侵害人为由,对防卫过当行为人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制裁,将会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同不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会使人民群众遇到不法行为时畏手畏脚顾虑重重,会使犯罪分子为所欲为更加猖狂,并且这样做也背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

综上所述,为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的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同时也为了保护不法侵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具体定罪量刑时应基于以下三个因素给予防卫过当行为人减轻或免除处罚:①防卫过当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②防卫过当是其行为人未充分考虑行为后果的一种情绪化应激反应;③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防卫过当的外在诱因。

二、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分析

理清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非常有助于对防卫过当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一般是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进行定罪,只是在在具体罪名上加以标示,以示于一般犯罪的区别,如“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或者“(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比如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9年6月16日,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巴东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面对不法官员的侵害,邓玉娇在阻止中致人死亡,但其行为超出了必要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不过检方同时认为,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邓玉娇在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进行了正当防卫,结果造成他人伤重不治而死亡。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继续进行,让不法侵害人丧失继续进行侵害行为的能力,使不法侵害由“进行时”转为“过去时”,而不是采取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来一了百了,因此邓玉娇的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由于她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造成他人伤重不治而死亡,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是比较适当的。

案例二:2010年5月16日,东莞司机朱某被“飞车党”抢走挂包后驾车追赶抢匪,途中与抢匪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名抢匪死亡。东莞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对朱某实施逮捕。

刑法上的罪过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5条第l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规定也不同。第一,构成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必须发生危害结果。第二,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第三,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所以刑法对故意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过失犯罪重得多。

防卫过当的认识因素包括:(l)防卫人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认识;(2) 防卫人对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害的结果的认识;(3) 防卫人对行为过当是否会造成超出正当防卫许可程度的结果的认识。

就防卫过当的意志因素来说,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进行,至于是否会给不法行为侵害人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轻重则持希望、放任或者排斥的心理。

四、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各种学说

对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法学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故意说。该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故意的行为。正当防卫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故意的。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也是故意的。所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的主观心理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①转引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文献].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766.(2)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不仅在主、客观方面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而且在法律性质上同过失犯罪一样属结果犯。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必须有实际危害结果,没有危害结果就构不成防卫过当。②杨红.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期刊].山东法学.1996(4):11 (3)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虽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讲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条件及目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的动机和目的不可能和故意犯罪的罪过形式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并且,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只能预见其合法性,而未能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所以,轻信的过失也不能构成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③杨兴培.刑法新理念[文献].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227 (4)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不可能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共处同一人的头脑之中,因为它们相互对立和排斥。而防卫过当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并不妨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并且,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是无犯罪目的的,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轻信超过必要限度能够避免或者放任超过必要限度,都与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正当目的不发生冲突。④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文献].法律出版社1999.347-348 (5)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存说。该说的理由是:首先,防卫过当存在符合直接故意罪过心理的认识因素的情况,但是却不可能有符合直接故意罪过心理的意志特征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必然超过必要限度、肯定会造成重大损害是认知的,并且希望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能认为行为人是出于正当的防卫意图而为的行为。其次,尽管防卫行为和防卫结果在理论上都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有益于社会的,一部分是制止不法侵害所不应有的,是危害社会的,然而面对突然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不可能将一个行为划分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有益行为,哪些是不应有的行为,行为人也就不可能针对不应有的行为采取措施,以达到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程度。因此,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的罪过形式。①周宁.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IJ].人民检察,2000,(2):25一26.(6)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但不存在无罪过的情况。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包含的直接故意,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旦实施,必然会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过当,但这种防卫过当在防卫人看来是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彻底保证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或继续侵犯。二是防卫人在进行防卫过程中,起初将防卫的强度控制在必要限度内,但是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几经防卫仍未能消除时,防卫人产生了急躁或激愤等强烈的情绪变化,决定采取强大的防卫措施,将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立即制止。此时防卫人也认识到如果采取这种强大的防卫措施,会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后果明显过当,但如不这样做又很难达到防卫的效果。②郑丽萍、付丽杰.刑法学理论研究综述[文献].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1.191 (7)间接故意说。这处学说认为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的“明显”既包括客观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主观方面的内容。在主观上,对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说,不仅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在事后能清楚地认识到,受到防卫行为损害的原不法侵害人能感觉到,防卫人在其实施防卫行为时也能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但他仍然在这种认识因素的作用下实施其过当防卫行为,这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是间接故意。③毛政勋、贾宇.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期刊].法律科学,1999,(2):81一82.五、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理论分析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行为人必须“明知”以下内容:(l)行为本身性质和内容;(2)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和性质;(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从意志因素上看,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态度。

关于直接故意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反对者认为:如果防卫过当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可知,防卫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该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防卫人“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防卫过当应该具备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防卫人实施的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受到防卫目的和犯罪目的的支配。“目的”是指想要得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主观上犯罪目的的实现,即意味着客观上产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①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文献].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08一109.这个结果显然就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而非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结果。

而支持者则认为:防卫行为在客观上是防卫人实施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那么该行为的结果当然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该结果反映在主观上就是防卫人的行为目的。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只是防卫行为的动机,而不是防卫行为的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只是内在动力或内心起因,防卫的动机与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目的可以在同一个防卫行为中兼容,因为动机的性质并不必然决定目的的性质。还有的支持者认为,“保护合法权益或制止不法侵害仅是促使行为人实施过当行为或损害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行为,进而实现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因此可以说,直接故意防卫过当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就是在保护自己的动机的支配下追求对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结果,因为如果他放弃追求这种结果,他就保护不了自己。’,②聂立泽、黄姗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新探[J].云南人学学报.2005, (3):l1.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仅存在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连续侵害案例中,如某被害人在家中经常适用暴行,残忍虐待妻子,妻子四方求救无果,便自己备下尖刀,暗想“要是他下次再虐待我,便跟他拼了”,结果后来被害人旧戏重演是被妻子刺了一刀,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本文认为防卫过当不存在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理由在于: 第一,从防卫过当的定义看,防卫过当行为人对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危害结果是可以预见的,至少是应当预见的,并且也必然 由此认识到其防卫行为与防卫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否则就不能追究防卫过当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要求行为人认识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因此防卫过 当存在符合直接故意罪过心理的认识因素的情况。但是,防卫过当行为人在实施 防卫行为时,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不是出于伤害不法侵害人或致不法 侵害人死亡的目的,即防卫过当行为人对最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等重大损害的 结果是抱放任和排斥心理的,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 发生,并且是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的意志因素不符。防卫过当行为 不具备可以成立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第二,在防卫行为中,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只是达到制 止不法侵害目的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才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终点,是防卫 行为的目的。在连续侵害的案件中,行为人在“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之前就 已经具有主导的不法侵害意图,其防卫意思被否定。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同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仅“明知”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 任”态度。所谓“放任”,当然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 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 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关于间接故意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反对者认为:(l)根据罪过理 论,间接故意是表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这一 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明知”是对社会危害性的结果的认识,并不是指对自己的行 为性质的认识。如果承认防卫过当包括“间接故意”的罪过心理,就要求防卫人在 防卫当时就对自己的防卫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后果这一危害社会的结 果有明确认识,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防卫就与防卫意图相 违背了。(2)在实践中,防卫人如果能够较为冷静地判断不法侵害的状况,那他

就应当有效地约束自己的防卫行为,不能使自己的防卫与不法侵害极端不适应。 如果允许防卫过当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也就向人们表明在防卫过程中,防 卫人可以凭借防卫的时机,放纵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也有悖于正当防卫制度 的立法宗旨。(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刑法上同属于故意,性质完全相同; 在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而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将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适用刑法关 于防卫过当的规定,而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不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有 悖刑法上故意概念的统一性,,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8一269·

而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赞同间接故意是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有学者 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为人希 望通过其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现防卫目的;另一 方面,行为人又清楚地知道其防卫行为已经远远超过必要限度并会造成重大损 害,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对过当结果的发生持满不在乎、听之任之的态度。 因此,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②闰捷、傅强.论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J].犯罪研究,2005,(3):80.

本文认为间接故意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由在于: 首先,“在心理学上,放任不是一种独立的意志形式,而是一种附属的或者 派生的意志形式,任何放任的心理都不是毫无情由地自发产生的,总是依附于一 定的希望意志形成的,也就是说放任是希望意志的派生意志,行为人不会无缘无 故地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在追 求某一目的的过程中,才一放任了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被放任的危害结果并不是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它是在追求某种结果的过程中产生的。’,③周宁.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IJ].人民检察, 2000,(2):25.就防卫过当而言,

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害,但由于他正处 在防卫的紧急状态中,在追求防卫目的这一希望意志的前提下放任了重大损害结 果的发生,这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罪过形式的内容。

其次,承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会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 立法宗旨。因为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并 不是说防卫过当不受刑事处罚,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才免除处罚,在多数情况下对 防卫过当人只是减轻处罚。同时,防卫人利用防卫借口实施报复侵害的几率是非

常低的。承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则防卫人的防卫过当属于法定 的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这更有利于消除防卫人的顾虑,鼓励防卫人在面临侵害 时积极地进行防卫。

再次,虽然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刑法上同属于故意,性质完全相同,但是 将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而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不 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并不会违背刑法上故意概念的统一性。除了防卫 过当,刑法中的有些罪名也只能由特定的某个罪过形式构成。如:目的犯只存在 于直接故意罪过形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但是 行为人把注意力过多地集中于其他事情上或者工作马虎、心不在焉,对该注意的 事情没有注意,以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反对者认为:修订后的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的‘明显”的意思是“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 感觉到。’①卜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一2000.195.在主观上,对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说,不仅司法人员和

其他人在事后能清楚地认识到,受到防卫行为损害的原不法侵害人能感觉到,防 卫人在其实施防卫行为时也能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但他仍然在这种认识因素的作用下实施其过当防卫行为,这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是 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情形。

而支持者则认为:防卫过当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防卫过当的疏 忽大意的过失,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重大损害。 此时,防卫人把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防卫目的上,只考虑到通过自己的防卫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而没有尽到预见 义务。②赵文献.防卫过当论(硕士学位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2007.27一28.

本文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疏忽大意过失的防卫过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急迫状态下,出于紧张、慌乱、激愤、恐惧等心理, 对防卫行为缺乏必要的时间和理智做出正确的认识、判断和选择,以致于防卫行 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是防卫人存在认识错误:(l)对行为的认识错误。防卫人对防卫工具、防 卫手段的错误认识,导致其对防卫的必要限度产生错误认识,以为自己的行为是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所必需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但事实上其行为明显 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如防卫人用小水果刀制止盗窃行为,以为 仅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却没想到小水果刀捅在要害部位也能致人死亡。(2)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防卫限度有正确的认识,但由于不慎,防卫行 为造成的客观结果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想。(3)对法律的认识错误。防卫人认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正当防卫所允许的,从而对该结果持积极追 求、希望的态度,但事实上该结果不是正当防卫所允许的,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重大损害。此种情况也属于疏忽大意过失的防卫过当,不能因为防卫人具有 对过当结果的直接故意,就否认其防卫的目的。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不但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 更清楚的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他预见到的不发生的可能性 要远远大于发生的可能性,即他认为危害结果是可以避免的。①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人民出版社,1993.104.

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能否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反对者认为:在防卫过 程中,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会造 成重大损害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不符合防卫的情状—行为人在防卫时,考虑 的是怎样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是轻信避免损害结果,排斥 或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面对突然的不法侵害,行为人不可能将自己的防 卫行为划分为哪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有益行为,哪些是不应有的过限行 为,行为人也就不可能针对不应有的行为采取措施,以达到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程度。因此,防卫过当不存在过于自信的罪过形式。①参见周宁.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IJj.人民检察 .2000.(2):25.

而支持者认为:在防卫过程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即,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 为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会造成重大损害,而轻信能够 避免。防卫过当的过于自信过失只能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即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 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防卫人可以从容地应对不法侵害时刁‘存在。 本文认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应当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理由在于: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其行为导致危害 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也认识到了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的一些有利因素有足够的认识,虽然这种认识是不可靠的;从意志因素上讲,行 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最终发 生了出乎意料的结果。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过 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有利因素,或者行为人过低 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度。例如,某射击冠军甲练习射击回来的途中发现自己的钱包被乙偷走,在追赶乙的过程中,甲拿出训练手枪 朝乙大腿射击,结果射中乙头部,致乙死亡。本案例中射击冠军甲对防卫行为的 过当结果就是持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防卫人自信自己枪法准,能将自己行 为控制在防卫限度内,避免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致使侵害人死亡。 综上分析,本文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存在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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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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