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社保首页 » 12333咨询中心 » 常用问题解答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发布单位:东莞社保局更新时间:2010-1-4点击次数:164696大中小关闭窗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引

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程序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昆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指引

常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重庆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党组织关系转移程序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