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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机构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15人组成。

第二条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分书面审核、面试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书面审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面试

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最迟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指派五名非考核人员的协会理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实习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公示

通过书面审核和面试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姓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六条实习考核意见有效期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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