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非法拘禁案初步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罪名——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将被告人xxx列为第一被告人不当。xxx在共同犯罪事实中并非起到了第一位的作用,他的责任不应当大于同案犯yyy。
1、从犯罪意识的产生来看,本案是因一非法传销引起的。yyy是该传销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xxx尚未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xxx本身就是受害者。
2、从犯罪工具以及过程控制、共犯的来源来看,也非xxx组织、提供。
3、从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xxx也不是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本案的几个关键控制点来看。
4、从犯罪目的上来看,其犯罪行为是为了让受害人加入非法传销团队,从事传销活动。而被告人xxx尚没有加入该传销团伙。
三、再次,本案还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系因参与非法传销引起,被告人并非直接索要财物。在拘禁的过程中,未使用暴力。
2、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较轻。
3、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重。
4、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不抗拒,不歪曲。并对自己以及其他共犯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深悔恨,请求谅解,并作了深刻地反省。
业达律师:罗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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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6
《辩护意见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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