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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职权一致、职责统一的行政法原则;国务院下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这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一、我们现在不少同志,对“形式”审査方式理解还停留在,以前企业登记业务时对材料审核的思路上,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登记的审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即“我们只进行书面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其法律依据是: 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该批复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该规定即是工商行政部门采取形式审査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规定即是工商行政部门采取形式审査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而现实中一次次的行政诉讼,一次次的行政问责,一次次的失职、渎职,无数的工商干部倒了。

二、我们对“形式审查”概念要正确理解其内涵:

“形式审查”概念理解。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对工商机关而言,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但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行政机关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在“审查”上理解角度的区别: 法律在制订时是以“最坏人”假设进行制订每一条款和法定事由的;而行政法在审查时以“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进行的。固在书面审查时除非有明显瑕疵,登记人员很难发现问题;同时,在提高行政效率的情况下确实难以完成更细致的审查。

而司法监督在调查中对登记人员以“最坏人假定”进行的调查的,事先假定了登记人员可能出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同时,在对执法人员的履职过程中以“理想执法”假定的,事先假定了登记人员应当发现许多事后才发现的虚假事实。 前后两种不同的假定思路,正是我们执法人员风险无处不在的缘由,也是国家在问责、惩治失职、渎职法律学术方面欠缺的。

四、执法人员如何对企业核查:

企业对公示内容真实性负责真正的做到了权责对等,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

1.核查前执法人员假定被检查企业都是合法企业,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专业法律及《公司章程》自律的,固该企业应当是地址准确,联系畅通,财务制度健全完整,这也是立法所希望达到理想状态。 2.核查中执法人员对企业年报一致性进行核查时,则要转换假定思维,以最坏人假定怀疑行政相对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固而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对每一项检查内容除非有可固定证据证明其一致性,否则,企业会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3.信息核查一般会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因而对于审查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会更为严格。由于执法人员在某些方面的不专业,可以委托第三方面进行专业检查出具检查报告的制度;法规依据:

(1)《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所以,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失职、渎职的发生。

五、以某公司因未年报为例:

当其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后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时,依《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提交申请并须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执法人员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总局下发的文书样本及文件,明确了信息核查的程序性规定。固执法人员应当进行信息核查,在核查中公司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行政许可等可以证明其公示内容一致性的材料,否则可不予移出;在这一程序中,审查不再仅仅是书面审查,而变成了实质性审查。

执法人员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以检查结论进而做出决定。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失职、渎职的发生。

目前,有的单位,执法人员在移出异常中潦草的进行书面审查或走马观花式的核查,使自己无时无刻不处于渎职的危险境地。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操作手册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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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报告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报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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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当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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