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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 你应该了解的征收公告—国有土地篇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收过程中,征收人获取征收进展最常见的途径就是看公告,那么,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究竟有哪些公告是必需的呢?又有哪些公告,会对被征收人实际权利产生影响呢?杨勇律师团队来为大家一一解答,这是第二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篇。

律所名称:北京众成拆迁律师团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联系电话:17746578046,13811665451, 杨勇律师工作微信号:17746578046。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称“暂停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这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防止一系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规定。实践中各地都会做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从而正式拉开征收的大幕,将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权利变动“锁定”。

譬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1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关不得实施可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的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公告的内容再细,也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不能依此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一公告是征收中的核心公告,是必有的公告。这一公告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被征收人可据此启动行动复议或行政诉讼,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房屋价格评估初步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价格评估是征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骤,将对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数额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公示就是评估过程的一个实体反应,被征收人监督好此公示,对评估报告的作出乃至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都具有一定的意义。重视评估环节,盯紧评估程序,是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树立的维权意识。

四、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6条 对于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需要提醒的是,被征收人要关注的是征收补偿决定内容本身,能接受固然省事,但若果补偿决定中的条件过低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实施救济。一旦过期,维权难度会大大增大。且征收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也即补偿决定一旦生效,相关部门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时的强拆是合法强拆,律师也无能为力,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该公告,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杨勇律师拆迁团队提醒大家,征收过程的不仅只有这几种公告,任何公告都不能忽视,自己拿不准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以免错过救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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